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余杭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资支付工作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
2025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杭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资支付工作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17〕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43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分账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23〕6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作为投资项目的主体,使用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筹措的资金、政府接受使用的社会资金、国债等财政性资金作为主要资金来源,以推动地区经济发展为目标,考虑社会公众、居民生活、政治军事等影响因素,投资建设的行政性、公用性、公益性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政府性投资项目。
第四条 坚持客观公正、权责一致、违规必究、保障权益的原则,把责任追究作为落实治理欠薪各项机制和制度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对本区内政府性投资项目,各建设单位要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责任部门应严格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落实到位。
第六条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第七条 财政部门做好区本级财政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并做好本区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时应审核施工总承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存在欠薪未解决的,不予审核通过。
第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一条 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建设单位应及时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商业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对工资专户资金来源及数额、支付方式予以约定,并对办理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信息处理等权责进行明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委托银行监管,并通过银行代发工资。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商业银行四方共同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
专用账户的资金一般由建设单位支付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组成。其中,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应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打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由建设单位按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包括计量周期及比例、数额等)支付工资性工程款。所拨付的工资性工程款和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但仍不足以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适当提高支付比例,以解决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为限。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资性工程款。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结算。在结算审计期间发生欠薪的,建设单位应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并制定完善欠薪化解办法,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并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工友诉求服务站,健全纠纷调解机制,在项目部、主要通道、食堂、宿舍等显著位置张贴公布“安薪码”、“余安码”等本地欠薪投诉渠道。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能按上级和区委区政府要求做好治理欠薪工作,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一)未按照“谁建设、谁负责”原则,及时履行有效的工资支付监督,未及时排查化解政府性投资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风险,导致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的;
(二)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后,未按要求及时处置,导致事态矛盾激化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政府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发生,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建设单位对于发生的欠薪事件瞒报、漏报导致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的;
(五)建设单位在履行工资支付监督、排查化解政府性投资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风险方面未落实工作职责,导致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的。
第十八条 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包括:
(一)发生打、砸、抢等恶性讨薪行为的:
(二)发生或扬言自杀、自残等极端恶性讨薪事件的:
(三)发生围堵道路等过激讨薪行为的;
(四)因拖欠工资造成人身伤亡的;
(五)发生市级以上领导批示或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且经查实的欠薪案件;或发生2起10人及以上因同一欠薪事件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信访的;
(六)其他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 区人力社保局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治理欠薪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对本办法第十七条明确的应予追究责任事项,由区人力社保部门抄告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限期自行纠正;逾期未纠正的,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约谈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履职不到位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