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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柴嘉莉(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5835号)、汪苑苑(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5836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
申请人柴嘉莉请求你单位:1、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薪资4835元。2、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薪资5500元。
申请人汪苑苑请求你单位:1、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薪资7190元。2、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薪资7722元。3、确认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4年12月1日解除。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二案定于2025年2月27日10时3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5835号)、2025年2月27日10时4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5836号)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