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汇坤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蔡娴馨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4612号)。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4612号)补充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仲裁庭领取补充证据副本(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信息索引号 | 002510100/2025-00450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人力社保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人力社保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时间 | 2025-01-23 11:18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0100/2025-00450
发布机构
区人力社保局
发布日期
2025-01-23
【仲裁公告】蔡娴馨与杭州汇坤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2025-01-23 11:18
杭州汇坤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蔡娴馨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4612号)。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4612号)补充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仲裁庭领取补充证据副本(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