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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卫明于2022年06月06日受你单位安排在余杭区余政储出[2022]13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现已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予以受理。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局劳动仲裁科领取《举证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请你单位于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交该员工是否属于工伤的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能举证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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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