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风车科技有限公司因销售的茶叶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与实际产品不符且涉案产品标签上无配料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拟对杭州大风车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1.36元;2、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以上罚款合计1531.36元,上缴国库。因杭州大风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在登记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杭余市监罚告〔2024〕490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杭余市监罚告〔2024〕490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

杭余市监罚告〔2024〕490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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