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诚鑫运输有限公司(91341302MA2WGU21XX)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一案,本机关已于2024年07月02日作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杭余综执催告字〔2023〕第000044号),该催告书内容如下:
宿州市诚鑫运输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5月9日对你(单位)送达杭余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8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5月24日前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如下催告: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及加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共计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3.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本机关联系方式:韩超、张露萍,联系地址:余杭区五常街道西坝路49号(友谊综合楼)2号楼506,联系电话:88729350、88729351。
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