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下列医疗机构向本机关申请提交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审核,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特此公告如下。
注销批准文号 | 机构名称 | 申请人 | 登记号 | 地址 | 注销理由 |
杭余医销(2024)013号
| 杭州余杭东吴中医医院 | 朱晳瑜
| 330110PDY10121619A21012
| 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杜甫村
| 主动申请注销 |
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执业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余杭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