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余杭区联合整治盗挖矿产资源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余杭区联合整治盗挖矿产资源工作方案

为有效遏制盗挖已关停矿山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盗挖矿山矿产资源联合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依照《刑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监察法》《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加大对我区境内非法开采、加工、运输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加工、运输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巩固矿山关停政策和环境整治成果,确保我区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通过整治有效遏制盗挖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防止矿山安全事故的发生;对顶风作案、情节严重和态度恶劣人员,进行依法严肃处理,提升广大群众矿产资源保护和守法意识;同时建立起我区打击非法开采、加工、运输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分工

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职工作职责,加强协同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国土余杭分局:作为打击盗挖矿产资源的执法主体和牵头单位,负责对巡查发现和镇乡(街道)报告的盗挖矿产资源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的,要责令停止开采,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在案件查处中,发现镇乡(街道)和部门工作人员有失察失职行为的,应及时报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拒不停止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盗挖组织者及参与者按照“非法采矿案”立案侦查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区交通局:负责对盗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检查处罚。

区林水局:负责因盗挖造成森林资源破坏和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环保局:负责对非法开采和加工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余杭分局:负责对无照从事石料加工、销售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盗挖中涉及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参与对已关停石矿安全隐患整治方案的商议。

区供电局:负责对非法转供电单位严肃查处,必要时停止供电;对违规架设的供变电线路责令限期拆除。

区农业局:帮助指导已关停石矿闲置土地使用权有序、规范流转。

区法制办:负责监督各部门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程序,指导各职能部门将相关法律法规用全、用足、用好;负责制定矿山整治公告。

区委政法委(综治办):负责协调公、检、法部门,对盗挖矿产资源的犯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从速从严的原则,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各宣传单位:负责对打击盗挖行为的宣传报道工作。

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盗挖失察失职的有关责任人和违规入股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关纪律处分。

区效能考评办:负责对联合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属地镇乡(街道):负责组织辖区内的联合整治行动;对辖区内各村(社区)党支部、村委会及党员干部参与非法开采、加工、运输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整治后矿区的复垦复绿或永久性封闭工作,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措施

1.强化部门执法。按照职责分工,各执法部门要严格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相互推诿;牵头单位和执法主体单位要切实履行牵头和主体职责,通过抓重点环节、重点地区、重点人员和典型案例,有力打击非法采矿、加工、运输行为。

2.坚持属地管理。各镇乡(街道)应于10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内已关停矿山的清理工作,并完成重点盗挖区域主要出入口的断路、筑坝、路障、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等工作。同时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联合防控机制,加大矿产资源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力度。对可复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视觉污染的已关停矿山,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尽快提出治理工作方案上报区政府。

3.加强工作督导。由国土余杭分局会同区效能考评办牵头成立联合整治工作督导组,对相关部门和镇乡(街道)联合整治工作进行督导。

余政办[2010]252.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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