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杭州瓶嘉影城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10民初3781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01民终9919号文件,经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无实际经营场所问题,违反了《电影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撤销杭州瓶嘉影城有限公司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余杭区新闻出版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