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余杭区人民法院以(2023)浙0110刑初466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当事人张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建议,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纪要》规定,依法做出杭余市监列严告〔2024〕001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听证告知书》。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陈霖、张永良
联系电话: 89517894
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