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加强社区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210号)和《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区委〔2009〕7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区社区统计调查工作,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各镇乡(街道、开发区)所辖社区。
二、工作任务
(一)认真做好所辖范围内工业、批发零售贸易、住宿餐饮、服务业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统计调查的沟通联系、调查登记、报表催报等工作。
(二)认真做好所辖范围内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普查)、各类专项调查、民情民意调查等工作。
(三)认真做好所辖范围内名录库单位的清查摸底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开展日常维护工作。
(四)协助区统计局和有关镇乡(街道、开发区)做好所辖范围内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统计普法、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等工作。
(五)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其他统计工作。
三、人员要求
为确保社区统计调查任务的顺利完成,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必须落实专职(或以统计工作为主的)人员承担社区统计调查工作,有关人员可以在现有社区工作人员中指定,也可以重新招聘。
社区统计调查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热爱社区统计调查工作;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按规定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
四、经费保障
自2010年1月1日起,社区统计调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具体以每个社区每年2万元的标准安排经费,其中区财政和所在地镇乡(街道、开发区)各承担二分之一。今后每年随年末社区数量及情况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五、工作要求
(一)各镇乡(街道、开发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社区统计调查网络建设,落实相关配套经费,保障社区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区统计局和各镇乡(街道、开发区)要加强对社区统计调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对新增社区统计调查人员的考核录用要把好统计业务关。
(三)由区统计局负责管理社区统计调查工作经费,并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社区统计调查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和社区统计调查工作考核办法,依据考核结果及时核拨相应经费。
(四)社区统计调查人员及统计调查业务由所在地镇乡(街道、开发区)负责管理和指导。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应于2010年4月底之前将社区统计调查人员的落实情况报区统计局备案。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