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的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为加快我区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顺利推进,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城市发展品质。现就在全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之日后的30日起,余杭区范围内未经施工图审查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二、对有特殊情形不能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按《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行政许可程序办理行政许可。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通知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附件:余经信〔2013〕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通知.wps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