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各司法所:

为加强基层司法所公共服务规范化建设,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方式,全面提升全区司法所服务水平和质量,充分发挥司法所在服务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独特作用,经过前期调研试行,我局已制定《余杭区基层司法所公共服务标准》,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余杭区基层司法所公共服务标准

为加强基层司法所公共服务规范化建设,增强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方式,全面提升司法所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司法所在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履行基层司法行政各项职能,服务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余杭区境内各司法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司法所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司法局在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

3.2  调解

指纠纷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各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3.3  人民调解

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在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3.4  社区矫正

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3.5  审前社会调查

指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拟对刑事被告人、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由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后向委托机关提交书面调查报告的活动。

3.6  社区心理矫正

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运用心理科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对矫正对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等一系列活动,帮助矫正对象消除不良心理与情绪,促进自我成长,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顺利完成矫正目标。

3.7  归正人员

主要指刑满释放5年或解除劳教3年之内的人员,即归正期的人员。

3.8  安置帮教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简称安置帮教。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

3.9  法律援助 

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3.10  依普

依法治理、普法教育工作的简称。普法,指普及法律常识;依法治理,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基层的具体实施。

3.11  依普办

依法治理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简称,是依法治理普法教育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各项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

3.12  法律六进两延伸

普法活动载体的统称,指通过开展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单位、法律进企业、法律进社区、法律进乡村、法律进学校,法律延伸进工地、延伸进家庭等普法活动,向各类重点学法对象普及法律知识。

3.13  民主法治村(社区)

2003年司法部民政部下发《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以来,中央、省、市、区为深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面向基层村(社区)开展的一项创建活动。创建成功后,由上至下分别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 浙江省“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杭州市 “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余杭区“区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等荣誉。

4  总体要求

4.1 组织机构

司法所机构按镇(街道)行政区划单独列编建所,实行一个镇(街道)一所,为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机构级别为正科级。司法所实行司法局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管理为主。

4.2 人员配备

司法所应按辖区内每万人(按常住人口)配备1.5名专职人员的标准配备专职人员,但至少不得少于3人。司法所设所长1人,工作人员四人以上可设副所长。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副所长由区司法局任免。

4.3  人员素质

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般需具备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当学历,热爱司法行政工作,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新任司法所长、副所长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司法所人员应熟练掌握应知应会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基层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知识及工作技能,公正廉洁、热情主动、亲切和睦、礼貌得体。

4.4  服务礼仪

4.4.1 举止大方,文明礼貌,坐姿端正,站姿挺立。

4.4.2 着装规范、整洁,佩戴工作标识牌。

4.4.3 提倡使用普通话,语言文明、简洁、准确,语调语速适当。

4.4.4 对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对象,应主动提供纸、笔、翻译等。

4.5  办公设施

司法所应有独立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设所长室、人民调解庭、帮教安置(社区矫正)室、法制宣传教育室、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室、资料档案室等,并配备有电话、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办公设施。有条件的司法所可以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办公地点设有规范制式的宣传栏(橱窗)。

4.6  人员管理

4.6.1 区司法局应拟定培训计划,对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培训情况进行记录和建档。

4.6.2 区司法局应对司法所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程序、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进行考核。

5  公共服务项目

5.1  调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5.1.1 重大疑难纠纷类型

司法所应做好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调解发生在辖区内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重大疑难纠纷。重大疑难纠纷主要指以下几类:

(a)因土地、山林权属引发的纠纷;

(b)因征用拆迁引发的群体性纠纷;

(c)有群体性上访或械斗倾向的纠纷;

(d)有民事转刑事倾向的纠纷

(e)涉法、涉诉纠纷;

(f)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引发的纠纷

(g)五人以上群体性劳资纠纷;

(h)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重大疑难纠纷;

(i)因非正常死亡引发的抬尸闹事事件;

(j)其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纠纷。

5.1.2 调解遵循的原则

(a)在各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b)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c)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5.1.3 调解流程

5.1.3.1 申请

(a)纠纷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主动提出申请要求司法所调解。

(b)司法所主动介入调解;

(c)有关部门移交或领导指派。

5.1.3.2 受理

5.1.3.2.1 受理的条件

(a)有明确的并自愿接受调解的各方当事人;

(b)有具体的调解要求;

(c)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d)申请调解的纠纷属于人民调解组织主管和管辖。

5.1.3.2.2 受理的程序

(a)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受理,特殊情况可以延期受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日;

(b)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但对有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1.3.3 调查取证

(a)耐心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纠纷的主要情况,制作谈话笔录,记录纠纷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等内容。

(b)根据需要,走访现场目击者及其它证人,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制作调查笔录,并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记录员签名。

(c)调查取证时必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认为调查工作有难度,可与有关部门及时取得联系,请求配合支持。

5.1.3.4 调解

5.1.3.4.1 调解程序

宣布调解主持人及调解员、记录员→告知当事人有关调解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调解告知书》上签字→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当事人辩论→依法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告知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的相关事项

5.1.3.4.2 调解结果

(a)调解达成协议的,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记录在案,并督促协议履行;

(b)调解达没达成协议的,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或其它途径解决;

(c)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撤回调解申请。

5.1.3.4.3 调解结案时间

纠纷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调结,特别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调结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个半月。

5.1.3.5 回访

司法所自纠纷调解成功起一个月内必须对案件履行及当事人情况进行回访,做好回访记录,督促协议履行。

5.1.3.6 调解终结

对调解结案的纠纷,要及时写好纠纷结案报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5.2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5.2.1 社区矫正适用对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5.2.1.1 被判处管制的。

5.2.1.2 被宣告缓刑的。

5.2.1.3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5.2.1.4 被裁定假释的。

5.2.1.5 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2.2  社区矫正的服务内容

司法所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社区矫正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应当为其提供如下服务:

5.2.2.1 衔接服务

5.2.2.1.1 审前社会调查

司法所接受指派任务后,安排2名工作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走访调查对象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村(社区)及其家庭、工作单位或就读的学校等,以个别约谈、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调查取证等方式完成调查,提供审前社会调查服务。

5.2.2.1.2 初次谈话

社区服刑人员第一次报到时,司法所应安排2名工作人员与其进行初次谈话,告知其入矫宣告有关事项,并通过谈话了解其犯罪原因,思想动态及工作、家庭等各方面情况。谈话后由工作人员指导社区服刑人员填写《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

5.2.2.2 日常教育服务

5.2.2.2.1 入矫教育

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时,司法所会同派出所、村(社区)治保主任、志愿者和监护人一起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宣告,告知其应遵守的社区矫正制度和规定以及矫正期间的权利义务,教育其认罪服法。

5.2.2.2.2 月谈话

司法所工作人员应每月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一次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相关情况,为其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

5.2.2.2.3 集中学习教育

司法所工作人员应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生活等实际情况,精心准备,每月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法制教育。

5.2.2.2.4 定期走访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节假日、其他重点时期以及社区服刑人员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动到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及当地群众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或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调整心态或帮助解决相应的困难。

5.2.2.3 解除社区矫正服务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社区服刑人员期满解矫前1个月通知其本人,并指导其填写个人鉴定材料,经审议批准后,司法所根据解矫制度的规定,在矫正期满当日,依程序为社区服刑人员宣布解除矫正,并为其解矫后的归正做好衔接和教育。

5.2.2.4 心理健康服务

5.2.2.4.1 心理健康教育

司法所应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咨询讲座,安排心理咨询师为社区服刑人员宣传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方面的知识,启发社区服刑人员自觉地调整心理状态,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为社区服刑人员恢复或重塑健康心理。

5.2.2.4.2 心理咨询

司法所应为存在心理问题需要帮助的社区服刑人员,安排专业的心理咨询师提供服务。

5.2.2.5 社会保障帮助服务

司法所应为经济困难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社区服刑人员,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生活困难救助提供帮助。

5.2.2.5.1 就业安置帮教

司法所应结合“百企献千岗”活动,为没有职业或没有自谋职业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联系企业爱心帮教基地,搭建用人平台,帮助就业安置。对没有工作单位且有能力自谋职业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应引导其自主创业,为其提供一定的帮助。

5.2.2.6 其他服务

5.2.2.6.1 外出请假办理

司法所在接收到社区服刑人员提出书面外出申请后,应按照请假流程办理审批,及时向社区服刑人员发出外出准假通知书,告知其在外出请假期间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

5.2.2.6.2 迁居审批办理

司法所在接到社区服刑人员提出书面迁居申请后,应按照迁居审批流程程序办理审批,及时向社区服刑人员发放准迁文书,告知其迁居期间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

5.3  做好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5.3.1 安置帮教适用对象

主要指刑满释放5年或解除劳教3年之内的人员,即归正期的人员。

5.3.2 主要服务内容

5.3.2.1 衔接服务

5.3.2.1.1 帮教对象的衔接

对一般的帮教对象,司法所联系家庭成员及所在村(社区)代表按期将其接回。对必接的帮教对象,司法所在收到通知后,动员其安置帮教责任单位、家庭成员和村(社区)代表在其刑释解教之日将其接回。

5.3.2.1.2 报到登记

司法所在接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教人员通知书》后,应通知刑释解教人员及时报到,为其建立一人一档,如果刑释解教人员没有入户登记的,应告知其办理入户手续。

5.3.2.1.3 落实结对帮教

刑释解教人员到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指导刑释解教人员与社区居民组织、村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村、社区帮教小组组长、结对帮教人)签订归正人员帮教协议书,明确双方协议的情况。

5.3.2.2 教育走访

5.3.2.2.1 初次谈话教育

刑释解教人员释放后,司法所应组织村、社区帮教小组组长、结对帮教人为新刑释解教人员安排一次谈话,深入了解该人员的实际情况及目前的困难,并做好记录和进行思想教育。

5.3.2.2.2 思想政治教育

司法所应依托基层党政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制、道德和文化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减少和消除其消极对抗情绪。

5.3.2.2.3 走访帮教

司法所应协同村、社区帮教小组组长、结对帮教人每年不少于2次走访帮教,了解掌握刑释解教人员的近况,对于刑释解教人员遇到的困难,协调相关部门为其解决。

5.3.2.3 社会保障帮助

5.3.2.3.1 就业安置

司法所应结合“百企献千岗”活动,协调镇、街道相关部门与企事业单位,建立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为刑释解教人员预留工作岗位,帮助就业安置。对有就业培训需求的刑释解教人员,司法所应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进行就业培训和职业指导。

5.3.2.3.2 社会救助

司法所应协调民政部门,对于家庭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刑释解教人员,为其提供社会救助,做好生活困难人员的临时性社会救助和医疗补助工作。

5.3.2.3.3 就业登记

司法所应协调工商部门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于申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刑释解教人员,依法予以登记,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5.3.2.3.4 税收优惠

司法所应协调地方税务部门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劳动部门认可对自谋职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创办的经济实体,按有关规定,在税收上为其提供优惠措施。

5.3.2.4 延伸帮教

司法所每年应组成帮教团为在监服刑人员提供延伸帮教活动,使在监服刑人员积极认真接受改造。

5.4  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

5.4.1 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司法所应做好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及时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提供更高效的律援助服务;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案件的回访,提高法律援助的满意度。

5.4.2 具体服务程序

5.4.2.1 申请

5.4.2.1.1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5.4.2.1.2公民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司法所应当提供服务: 

a) 请求国家赔偿的;

b)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c)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d) 残疾人或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请求侵权赔偿的;

e) 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

f) 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g)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h) 主张因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的;

i) 离婚诉讼;

j) 继承诉讼;

k) 政府认为应该给予援助的案件。

l) 办理b)c)d)e)g)项的公证事项。

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经济困难救助证的不受前款所列范围限制。

5.4.2.2 接待

5.4.2.2.1接待人员应仔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认真询问案情,并根据法律、法规做出解答,并做好登记工作。

5.4.2.2.2接待人应一次性告知申请或其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所需全部材料,发出《申请法律援助证明材料通知书》

5.4.2.2.3对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应提供《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5.4.2.2.4司法所应当就申请法律援助过程制作《法律援助接待谈话笔录》。

5.4.2.2.5接待人员应向受授人一次性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有关权利、义务和风险,发出《杭州市受援人权利、义务、风险一次性告知书》。

5.4.2.3 初审

5.4.2.3.1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司法所人员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援助的全部材料交区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批。 

5.4.2.3.2 司法所人员应当自区援助机构负责人作出决定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决定书交与受援人。受援人应当在《杭州市法律援助送达回证》上签字。

5.4.2.3.3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司法所人员应引导受援人与区援助中心指派的援助律师签订《委托合同》,并要求受援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5.4.2.4 回访

司法所人员根据区法律援助中心人员的指派,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所递交的卷宗根据法律援助承办标准及《案件质量全程跟踪监督表》进行案件质量检查,检查完毕后,将业务卷宗退还给承办人员。司法所人员对本辖区已办结案件进行受援人进行回访,对案件质量进行检查,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回访情况报区法律援助中心。

5.5  组织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5.5.1 普法依法治理服务内容

司法所应服务镇、街道中心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负责起草镇、街道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制定年度镇、街道依普工作要点及任务分解、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计划等;负责指导村、社区开展法制宣传、创建民主法治村(社区)等工作;负责建设、维护镇、街道的法制宣传设施及制作、印发法制宣传资料;组织开展辖区内依普骨干、普法志愿者业务培训;针对热点、难点做好镇、街道依普工作的信息收集和宣传报道。

5.5.2 法律六进两延伸

(a)根据年度镇、街道的依普工作要点,制定法律六进两延伸年度实施方案,纳入镇、街道整体工作;

(b)组织、协调法律进机关活动,建议党(工)委中心组每季度组织1次学习,提供学习材料、做好学习记录,每年至少开展1次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培训考核;

(c)组织、协调法律进单位活动,根据实际组织辖区内服务窗口单位、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单位代表进行法律培训,指导、协助各单位开展学法用法活动;                                                                                        

(d)组织、协调法律进企业活动,结合相关培训合理设置企业管理者和职工学法课程,指导、协助企业开展各类学法活动,在条件成熟的企业建立职工法律学校,落实师资每月开展授课活动;

(e)组织、协调法律进社区活动,指导、协助社区搞好法制宣传栏、法制学校、法律图书角建设、“法律明白人”培育等工作,督促落实社区工作者和居民各项学法制度,法制学校每年学法活动不少于4次,指导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专项法律法规的宣传;

(f)组织、协调法律进乡村活动,指导、协助各村做好法制宣传栏、法制学校、法律图书角建设、“法律明白人”培育等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的法律培训,落实村务工作者和村民各项学法制度,法制学校每年学法活动不少于4次,指导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专项法律法规的宣传;

(g)组织、协调法律进学校活动,指导辖区各中小学校制定年度普法计划,协助落实活动师资、教材、人员、经费等保障,参与、指导师生开展学法活动,不断创新青少年学法活动形式,指导、监督各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到校授课、开展工作。

(h)组织、协调法律延伸至家庭活动,利用校园阵地平台开展亲子学法、“带法回家”等学法活动,协调妇联、计生、团委、公安、综治等有关部门和村、社区力量,强化对家庭法治文化的指导培育;

(i)组织、协调法律延伸至工地活动,根据辖区实际组建民工法制学校,开展学法活动,结合工地矛盾纠纷排查、法律援助流动窗口等工作,赠书送法进工地。

5.5.3 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指导

5.5.3.1 申报原则、条件

申报以自愿为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申报区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的,按《杭州市余杭区区级“民主法治村(社区)”评分标准》总分需达到80分以上。申报市级的,按《杭州市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评分标准》总分达到85分以上;申报省级的,按《浙江省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评分标准》需达到90分以上。

5.5.3.2 申报时间、方式

司法所应及时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并于指定日前向报送区级“民主法治村(社区)”自评分表、申报表、申报名单汇总表(纸质一份,电子稿通过综合办公平台报送)。市级以上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根据省、市有关部门要求统筹安排。

5.5.3.3 创建流程

5.5.4 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5.5.4.1 每年组织有针对性的主题日、宣传日、纪念日集中普法活动不少于4次。

5.5.4.2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暨杭州市法制宣传月和5月浙江法治宣传月活动。

(a)制定宣传活动方案及预算; 

(b)做好与镇、街道各科室(办、所)及辖区有关单位的沟通衔接;

(c)准备活动道具、器材、法制宣传品等活动材料;

(d)联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氛围营造工作;

(e)指导辖区各村、社区开展相应法制宣传,提供相应人力、物力支撑;

(f)活动结束,做好活动总结、照片资料整理、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

5.6  法律服务

5.6.1 推进镇(街道)依法行政

5.6.1.1组织、协调对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审核、报备;

5.6.1.2组织、协调以镇(街道)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核;

5.6.1.3参与镇(街道)征地拆迁、土地征用、旧城改造等重点项目建设,根据要求组织、协调法律服务力量建立法律顾问团,对项目建设有关重大决策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及时、全面的法律意见;

5.6.1.4参与镇(街道)涉法信访,协助解决信访问题;

5.6.1.5为镇(街道)依法行政提供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5.6.2 指导村(社区)依法自治

5.6.2.1指导对村规民约进行合法性审查;

5.6.2.2指导、参与村(社区)生产经营合同等法律文书的起草与审查;

5.6.2.3指导、参与村(社区)举办法制讲座与法律知识培训;

5.6.2.4指导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日常工作。

5.6.3 引导企业依法经营

5.6.3.1指导、协调法律服务力量对企业的设立和解散,日常经营管理,投资及项目开发、收购与兼并、企业的租赁、承包、托管、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5.6.3.2指导、协调开展企业“法律体检”活动。

5.6.3.4引导企业通过调解、诉讼等多种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5.6.4 解答村(居)民法律咨询。

5.6.4.1对来访群众认真接待,登记询问人及询问事项的基本情况。听取询问人陈述,分析案件情况,给询问人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5.6.4.2接待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询问人,耐心细致的帮助其分析解答问题。

5.6.4.3对涉及其他部门的咨询,指引当事人去相关部门咨询。

6  服务承诺标准

6.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6.2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秉承“职能有限,服务无限;能力有限,努力无限;警力有限,民力无限”的理念,尽心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6.3坚持文明服务、勤业敬业的信念,做到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在各个服务环节中坚持清廉从业、克己奉公,不接受当事人的吃请、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6.4完善镇(街道)、村(社区)及村(居)民小组调解网络,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确保辖区内矛盾纠纷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6%以上。

6.5加大归正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力度,努力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帮教率达到95%,安置率达到90%,再犯罪率控制在3%以下。

6.6强化法制宣传职能,加大普法教育力度,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培育公民法治意识。法制宣传覆盖面达到85%以上,其中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和义务教育在校学生达98%以上。

6.7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将管理寓于服务之中,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率控制在1.5%以内,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控制在0.8%以内。                   

6.8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打造“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实现应援尽援目标,当事人满意度达98%,群众知晓度达95%。

6.9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回访等制度,覆盖率达95%以上。

7  检查、监督和评估

7.1司法所在每年11月30日前,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向区司法局提交评估报告。

7.2区司法局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每年至少2次对辖区内各司法所公共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司法所,督促司法所提高和改进服务能力与水平。

7.3区司法局将成立考核领导小组,依据本标准,结合每年基层司法行政目标责任制考核,通过查看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组织测评等,对司法所公共服务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