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区住建局牵头拟订的《鼓励和推进余杭区公共停车场(库)产业化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第四十三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鼓励和推进余杭区公共停车场(库)产业化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缓解城市交通“两难”,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服务水平,根据《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273号)的规定,现制定鼓励和推进余杭区公共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实施办法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府支持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为一体的公共停车场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加快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可持续、可发展的公共停车场产业化格局。
二、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对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型式有自走式停车场(包括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机械式停车库、组合式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境内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民间组织、外资和合资企业等。
三、实施范围
余杭区范围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适用本实施办法。
四、鼓励政策
(一)用地及规划
1.政府每年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专项用于引进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
2.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公共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使用方式供地。社会力量投资主体可通过公共停车场投资主体招标后直接划拨供地。有商业配建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须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地。
3.在与城市总体规划无重大冲突的前提下,鼓励土地使用权者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也可通过BOT、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引入其他投资主体进行建设,其建设不受现有用地属性及规划控制用地性质限制。
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与城市总体规划无重大冲突的前提下,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5.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含自走式公共停车楼),项目类别定性为构筑物工程,其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建筑占地面积不纳入建筑密度计算范围,但需符合消防等安全规范。新建项目超过配建标准建设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随建设项目同步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均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其建筑占地面积均不计入建筑密度。
6.利用现有公共停车场引进社会力量投资改造为立体机械式停车库的,用地可采用租赁的方式,项目类别定性为构筑物工程。
7.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土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经营权年限原则不低于10年,最高不超过40年;土地采用租赁方式供地的,经营权年限原则不低于5年,最高不超过20年;土地采用出让方式供地的,经营权年限按相关法律、法规界定。
(二)商业配建
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地上公共停车楼或地下公共停车库泊位数达到200个(含)以上的,可配建一定比例商业面积(利用单位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除外)。地上公共停车楼商业建筑面积与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一般控制在0.1(含)以下,地下公共停车库商业建筑面积与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一般控制在0.25(含)以下。公共停车场项目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景观要求的,可以设置广告位。
(三)简化审批
临时公共停车场(包括平面停车场、升降横移机械式停车库)方案审批采用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审查确认,以联席会议纪要代替项目的规划、用地等审批。机械停车设备需经质监部门验收。
(四)财政补助及优惠政策
1.政府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确保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相关支持政策的落实。
2.建设资金补助。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对外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可按规定享受建设资金的补助,原则上按不高于公共停车场建安成本的25%实行定额分类包干补助。具体资金补助办法另行制定。单位因自身发展需要,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不予资金补助。
3.规费减免。新建公共停车场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须兼顾人防需要)、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占道费和挖掘费(公共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应负责恢复临时占用的绿化和城市道路)。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的,免收土地年收益金。
(五)产权办理
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单位可依法向国土、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手续,投资单位在取得公共停车场的所有权,并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将其进行整体转让或整体抵押(不得分割转让或销售)。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享有公共停车场整体转让优先回购权。涉及人防工程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地下停车库用地使用权确认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六)停车收费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在经营权年限内,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投资者按照依法纳税和合理盈利的原则自主定价。在实施收费前,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七)停车配套服务
1.公共停车场应设置统一的标志标牌,同步配备智能停车数字信息管理系统,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备案后投入使用。
2.公共停车场鼓励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装置,为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推广创造条件。
3.政府依法对城区停车秩序进行严格管理,新建公共停车场出入口200米半径内不宜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并同步完善停车引导设施。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协助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的引导与推进,切实加大对项目的支持和配合力度,落实专项资金与用地保障,兑现相关规费的减免和优惠政策,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我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资环境,推进我区停车产业协调发展。
(二)落实工作职责
区规划分局负责编制城区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并将相关公共停车场选址规划项目落实到控规中。
区住建局负责公共停车场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和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承担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计划制定、组织协调、督促考核、验收等工作。
国土余杭分局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保障,建设过程中用地审批、土地验收和登记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专项资金的落实和项目补助资金的及时拨付。
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公共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泊位登记,建立我区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公布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停车场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等情况。
区发改、城管、环保、质监、公安消防、人防、工商、物价、教育、卫生、体育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落实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的各项支持政策。
社会力量投资“五城一基地”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由各平台依据各自权限进行建设和管理,补助资金由各平台自行承担。
(三)加强舆论宣传
拓宽宣传渠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宣传机制,加大对停车产业化的宣传与引导,对政策优势、项目优势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格使用管理
公共停车场使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停车场的使用监管,加快我区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投用,并加大对违法停车的整治力度。对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其用途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