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有效促进我区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根据《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政办[2014]2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余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余杭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是专项用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农村公共服务投入、农业科技、农业产业化、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林业发展、造田改地等方面支持政策的资金。其中中央、省、市转移支付资金和用于配套省、市项目的资金,按照中央、省、市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是指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区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财政支农政策的设定,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类分级具体管理办法;审核分类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并按规定流程报区政府审批。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向区政府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规模建议,审核汇总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区人代会批准后与业务主管部门共同下达资金计划,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牵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资
金的信息公开工作;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发展规划的编制、政策的制定;与区财政部门共同制订专项资金分类分级具体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申请;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具体管理;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和公示,对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确定项目;编制和报送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经审批后与财政部门共同下达资金计划;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落实相关部门整改意见,纠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完善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按规定要求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提出项目的绩效目标,并对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区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各司其职,除重大项目和上级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进行联合审批、评审、验收等。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经区政府批准方可设立。
设立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确政策依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符合区委、区政府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工作目标,贯彻区委、区政府决定,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退出竞争性分配领域,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扶持资金。
(二)明确目标范围,必须有确定的目标和使用范围、使用对象。
(三)明确管理责任,每项专项资金必须由一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管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应建立健全联席工作制度。
(四)不得重复设立。目标或内容相近或相似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予以归并或整合。
第九条 凡新出台的政策需要设立专项资金的,应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共同行文报经区政府同意方可设立。除区委、区政府有明确要求设立的扶持政策外,一般不得新开政策口子。
第十条 专项资金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具体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和对象、支持环节、管理职责、分配方法、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执行期限和监督评价、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存续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向区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或撤销申请,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报区政府批准。
(一)经济社会发展或国家重大政策发生变化,部门职能调整、政策对象调整等客观原因,专项资金原设立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专项资金确定的特定任务已完成或不存在的,应予撤销。
(二)因上述原因需要调整使用范围、用途和分配方法等的,应予调整。
(三)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低,项目实施绩效未达到目标或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应予撤销。
(四)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资金使用绩效低下的,应予调整。
第十二条 除中央、省、市有明确规定期限的政策以外,
专项资金存续期为3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按设立程序重新报批,专项资金存续期满后,无论是否延续,均须由区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清理、评估,也可申请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其结果作为延续期限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项目库管理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按专项资金分类具体管理办法申报使用专项资金。
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凡属企业或经营主体自主申请的扶持企业类专项资金,应实行信息公开和立项公示制度。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收到项目申请后应按管理权限及时进行审核,建立健全内部制衡制度。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建立联审制度。
对重点项目、专项性较强以及产业发展类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项目评审或委托有专业资质的中介组织开展第三方评审论证。业务主管部门建立与专项资金专业性要求相对应的专家库。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库,纳入各主管部门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必须细化到具体项目,项目要有使用单位和绩效目标,并符合专项资金的条件要求,主管部门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核,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应遵循综合预算、量入为出、突出重点、细化预算、绩效评价、规定透明的编制要求。
第十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应当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和使用专项资金,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专项资金预算中按规定应实行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类的项目,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并实施政府采购。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区本级预算单位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劳务费、“三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等工作经费,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资金使用,严禁部门、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批,预算一经下达后,除中央、省、市另有规定外,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再追加或调整预算。
预算执行中,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项目发生调整或终止等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内容、依据、金额以及其它相关资料,涉及追加预算的,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共同上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绩效管理体系,专项资金项目均应纳入绩效目标管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过程和支出执行进度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绩效自评和绩效重点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绩效自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绩效评价,区财政部门负责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业务主管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部门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专项资金政策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接受区人大依法对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按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沟通检查结果,避免重复检查,做到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绩效自评项目实施抽查,并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预算年度结束后,业务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及时组织本部门牵头专项资金和项目进行自查和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检查,中介机构检查成果作为下次委托依据。并将检查结果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重点抽查。
第二十六条 推进管理信息公开。进一步做好涉农有关政策、资金、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应将其主管的涉农资金的分配政策、过程和结果,以及执行过程和结果等信息及预算绩效情况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并纳入“黑名单”管理,视情节轻重,1-3年内不得享受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余杭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