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财政部关于报送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函》(财法函〔2015〕102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杭财监督〔2017〕31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和《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2.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17年12月 28 日
附件:1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监管方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财政执法检查,是指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组织实施的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财政执法检查工作。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财政支出、政府采购、财政票据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方案》、《财政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等要求,由财政监督局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会同法规科、行财科、综合社保科、政府采购监管科等有关业务科室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 财政监督局牵头按规定要求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包括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有关业务科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维护。
第七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检查计划开展。
第八条 各抽查主体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应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送财政监督局备存。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 财政监督局牵头会同有关业务科室(以下统称抽查主体)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会计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法规科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财政监督局牵头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法规科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支出的抽查主体为财政监督局及其他相关职能科室,政府采购、财政票据的抽查主体分别为政府采购监管科和综合社保科。
第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按规定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局内各相关科室应按规定将财政支出、政府采购、财政票据等财政管理对象的相关信息与随机抽查信息进行共享,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法规科、财政监督局牵头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对执法检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正式在编且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七条 各抽查主体拟开展的各项检查,各自负责制定检查计划,报局领导审定后实施,并送财政监督局备存。
第十八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九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二十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时应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执法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局执法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
各抽查主体会签相关科室后,报局领导签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四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局领导批准后,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报局领导批准后,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二十八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财政监督局商法规科后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财政支出检查 | 1.《预算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八条。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 财政监督局及其他相关科室 | 区级预算单位 | 1.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2.有关财政支出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2 | 政府采购检查 |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政府采购监管科 | 采购代理机构 | 代理区政府采购业务的执业情况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3 | 财政票据检查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 | 综合社保科 | 未实行“核旧领新”制度的使用财政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 | 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