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余杭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根据《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余政发〔2015〕222号)精神,对区本级企业自2015年度起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按《余杭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进行收缴,从2016年开始实行,收缴比例根据区本级国有公司经营情况以及中央、省和市要求逐年调整,分步到位。
请各有关企业按规定申报交纳,各预算单位认真组织监交。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15年12月6日
余杭区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余政办〔2015〕222号),结合区本级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的企业(包括金融企业),简称区本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是指区财政局(国资办)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区级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区政府及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家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益;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家出资企业清算净收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六条 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区财政,纳入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区本级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区财政的国有资本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项目不得坐支。
法律法规对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区财政局负责收取,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监交,区本级企业按规定上交。
第二章 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八条 区本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5)。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审计报告、年薪清算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股利(股息)支付日前,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本级企业或者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资料。
第九条 区本级企业在向预算单位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区财政局(国资办)。无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送区财政局(国资办)。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给予抵扣未分配利润(指纳入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但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子企业未实施利润分配部分)、财政补贴收入(含土地出让收入、财政体制结算收入、其他财政专项补贴等)、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实收资本50%及以上的不再抵扣)。
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三类执行(企业分类名单详见附表6),其中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一)第一类8%;
(二)第二类5%;
(三)第三类免交。
第十二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除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拥有的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子企业外,下同)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上交比例为100%,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除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拥有的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子企业外,下同),上交比例为100%。
第十四条 区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区财政局(国资办)或预算单位认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抵扣项目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五条 区本级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区财政局(国资办)及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预算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区财政局(国资办)提出建议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七条 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预算单位在收到所监管(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区财政局(国资办)复核,区财政局(国资办)在收到预算单位审核意见或无预算单位的企业申报表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国资办)同意的复核意见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无预算单位的企业由区财政局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区财政局向企业开具“余杭区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区本级企业依据预算单位或区财政局(国资办)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区财政局开具的“余杭区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款手续。
第十八条 区本级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交清,其中:应交利润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须在1个月内一次交清;应交利润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可分两次在2个月内交清;应交利润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分三次在3个月内交清。
第十九条 国有股股利、股息,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在股利、股息支付日直接上交区财政局。
第二十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区本级企业、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或清算组(管理人)等应当在收到预算单位或区财政局(国资办)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区财政局开具的“余杭区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7日内交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本级企业应及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财政局(国资办)和各预算单位应加强对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本级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总体情况,应列入预算单位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会同预算单位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区本级企业应交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检查,各企业、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清算组(管理人)和负责企业年报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区本级企业、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和注册会计师等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附表:1.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3.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5.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其他收入)申报表
6.区本级企业税后利润上交比例表(第一批)
7.区本级企业国有股股利(股息)上交名单
附表:1
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组织形式(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 | ||||||
所处行业 | ||||||
注册资本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财务经理 | ||||||
联系电话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金额:元) | ||||||
项目 | 申报数 | 预算单位意见 | 财政局初审意见 | 财政局复核意见 | ||
1 | 合并净利润 | |||||
2 | 减:少数股东损益 | |||||
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 |||||
4 | 减:未分配利润 | |||||
5 | 减:财政补贴收入 | |||||
6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7 |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 |||||
8 | 上交利润基数 | |||||
9 | 上交利润比例 | |||||
10 | 本期应交利润 | |||||
11 | 加:以前年度欠交利润 | |||||
12 | 减;本期已交利润 | |||||
13 | 应交(退)利润余额 | |||||
附送资料 | ||||||
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 ||||||
声 明 | 本公司对以上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
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附表:2
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组织形式(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 | ||||||
所处行业 | ||||||
注册资本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财务经理 | ||||||
联系电话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金额:元) | ||||||
项目 | 申报数 | 预算单位意见 | 财政局初审意见 | 财政局复核意见 | ||
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 |||||
2 |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 |||||
3 | 可供分配利润 | |||||
4 |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 |||||
5 | 可供分配利润 | |||||
6 | 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 |||||
7 | 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 | |||||
8 | 应付国有股息、股利 | |||||
9 | 加:以前年度欠付的国有股股息、股利 | |||||
10 | 减;本期已付的国有股息、股利 | |||||
11 | 应交(退)国有股股息、股利 | |||||
附送资料 | ||||||
1.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其他资料 | ||||||
声 明 | 本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申报资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公平分享股息、股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
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附表:3
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名称 | ||||||||
性质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企业国有产权及其交易情况 | ||||||||
企业名称 | 组织形式(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 | |||||||
注册地址 | 所处行业 | |||||||
注册资本 |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 |||||||
账面资产总额 | 其中:固定资产 | |||||||
国有净资产 | 资产评估值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名称 | 交易机构地址 | |||||||
结算银行 | 结算账户 | |||||||
财务经理 | 联系电话 | |||||||
转让标的 | 占国有净资产比重 | |||||||
转让底价 | 实际成交价 | |||||||
合同签订日 | 交易结算日 | |||||||
价款结算方式 | 价款结算时间 | |||||||
受让方有关情况 | ||||||||
名称 | 性质 | |||||||
注册地(或住所) | 资产总额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金额:元) | ||||||||
项目 | 申报数 | 预算单位意见 | 财政局初审意见 | 财政局复核意见 | ||||
1 | 实际转让收入 | |||||||
2 | 减:转让费用 | |||||||
3 | 减;职工安置费 | |||||||
4 | 转让净收入 | |||||||
附送资料 | ||||||||
1.区政府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文件 4.转让费用清单及发票 2.资产评估报告 5.产权转让合同 3.交易结算单据复印件 6.其他资料 | ||||||||
声 明 | 该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易,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
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附表:4
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申报单位(清算人或管理人)基本情况 | |||||||||
批准成立单位 | 成立时间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清算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组织形式(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 | ||||||||
注册地址 | 所处行业 | ||||||||
注册资本 |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 ||||||||
账面资产总额 | 其中:固定资产 | ||||||||
账面负债总额 | 账面净资产 | ||||||||
原法人代表 | 原财务负责人 | ||||||||
审计机构 | 法人代表 | ||||||||
资产评估机构 | 法人代表 | ||||||||
清算终结日(或法院裁定清算程序终结日) | |||||||||
应交企业清算收入申报情况(金额:元) | |||||||||
项目 | 申报数 | 预算单位意见 | 财政局初审意见 | 财政局复核意见 | |||||
1 | 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 | ||||||||
2 | 减:清算费用 | ||||||||
3 | 减;共益债务 | ||||||||
4 | 剩余清算收入 | ||||||||
5 | 减: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 | ||||||||
6 | 减:缴纳欠交税款 | ||||||||
7 | 减:清偿普通债务 | ||||||||
8 | 清算净收入 | ||||||||
9 | 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 | ||||||||
10 | 应交企业清算收入 | ||||||||
附送资料 | |||||||||
1.股东大会关于实施清算的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清算的文件 2.清算人或管理人组织成立的文件 5.企业清算报告 3.清算审计报告 6.其他资料 | |||||||||
声 明 | 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清算,申报资料真实、合法,股东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
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附表:5
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组织形式 (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 | ||||||
所处行业 | ||||||
注册资本 | ||||||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财务经理 | ||||||
联系电话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金额:元) | ||||||
项目 | 申报数 | 预算单位意见 | 财政局初审意见 | 财政局复核意见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附送资料 | ||||||
与其他国有资本收益项目相关的资料。 | ||||||
声 明 | 本公司对以上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
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附表:6
区本级企业税后利润上交比例表
第一类
1.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类
1.杭州余杭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2.杭州余杭良渚组团投资有限公司
3.杭州农副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4.杭州余杭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5.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6.杭州余杭惠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7.杭州仁和先进制造业投资有限公司
8.杭州余杭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9.杭州余杭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10.杭州余杭农林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11.杭州余杭农林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2.杭州余杭交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类
1.杭州余杭区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
2.杭州市余杭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杭州余杭区后勤用车服务有限公司
4.杭州余杭广播电视传媒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附表:7
区本级企业国有股股利(股息)上交名单
1.衢州同创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