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镇(街)国有资产运行安全及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镇(街)国有(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镇(街)本级及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
本意见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各单位占有、使用、经营,依法确认为镇(街)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具体是:
(一)镇(街)所有的土地、山地、林地和水域等资源;
(二)镇(街)拨给单位各种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三)镇(街)用自筹、上级拨入等资金形成的资产;
(四)镇(街)投资各项建设事业,兴建各项水利(水电)设施、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等市政公共设施形成的资产;
(五)单位按照国家政策或镇(街)有关规定,运用镇(街)资产组织收入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
(六)镇(街)和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
(七)单位接受捐赠和其他确认为镇(街)所有的资产。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
镇(街)设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镇(街)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行使所有者职能,并对镇(街)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镇(街)固定资产购置、处置、运行等审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资产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具体负责镇(街)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财政所、纪(工)委作为办公室成员单位。
镇(街)本级及所属各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镇(街)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资产管理办公室
具体负责对占有、使用、经营镇(街)资产的单位实行统一管理。主要职责是:
1.制定及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单位的监管、考核和奖惩工作;
2.核定单位资产数量、价值,监管资产变动事宜;
3.负责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配置、资产处置、清产核资、资产统计和资产评估项目监管等工作;
4.审核或审批资产经营、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和处置事项,考核镇(街)相关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5.建立资产从形成、使用、经营、收益、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的责任机制,确保镇(街)资产安全完整;
6.建立和完善镇(街)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二)单位
对所属单位的镇(街)资产实行具体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
2.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置单位各项资产;
3.办理本单位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融资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4.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收益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镇(街)财政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5.组织内部财务考核和评价,落实镇(街)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申办单位镇(街)属资产与财务有关审批事项。
三、管理内容
(一)资产配置
资产应当按规定标准配置,配置标准由镇(街)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二)产权界定、登记
资产按照“谁出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界定产权归属,按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确保镇(街)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资产使用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确保账(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前报经镇(街)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出租资产必须公开招租,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收益全额上缴镇(街)财政。
(四)资产处置
资产处置应当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镇(街)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履行审批职责。
资产处置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等应当进入产权交易平台,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五)资产评估、清查
资产拍卖、转让、置换、投资及发生其他按规定需要评估的情形,应由镇(街)资产管理办公室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应对提供的情况、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完善制度
建立及完善固定资产配备管理制度,规范购置管理。(详见附件1)
建立及完善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规范报废、核销等审批流程。(详见附件2)
建立及完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使用人的责任,健全责任机制。原则上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的清理,及时处置盘盈、盘亏资产,做到帐、物相符。(详见附件3)
建立及完善大额资产管理制度。镇(街)购置、处置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须报党委、政府班子会议集体商议后决定。(详见附件4)
各镇(街)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1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