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财务与资产管理,根据区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区委办[2009]118号)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订了《杭州市余杭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财务与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余杭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财务与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余杭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财务与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财务与资产管理,规范企业管理行为,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区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区委办[2009]118号)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未纳入区国资办监管(或委托监管)的,尚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及所投资国有股份占50%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的财务与资产管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所有的财务收支均纳入企业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严禁企业内部私设账务,严禁账外经营。

第四条 企业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均应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务与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收支的预算、计划、控制、分析工作,保证财务计划及经营目标的完成。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六条 企业的经营活动、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以及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区财政局作为区政府负责企业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制度,制定企业财务与资产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对重大事项进行审批;

(三)区人民政府授予行使的财务与资产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有关企业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以下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与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下属企业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指导企业逐步建立法人治理架构,形成科学的企业经营决策机制;

(四)负责审核、批复企业年度经营预算,与财政部门商定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方案,并对所属企业的重要财务事项实施监管;

(五)负责下属企业资产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报告统计汇总以及日常财务监管工作;

(六)指导和督促下属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与资产管理办法;

(七)其他有关下属企业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职责。

第九条 企业经营者的财务与资产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企业内部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编制企业年度经营预算草案。

(二)组织实施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诚信履行企业偿债义务。

(三)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

(五)编制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

(六)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十条 企业要建立适合企业经营模式的内部财务与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等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企业财务与资产管理要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等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及其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收入,全部纳入企业财务核算,并对各项收入进行真实、完整核算,不得截留。

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各项耗费,都应该计入企业的成本和费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的经营需要,核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编制数。企业招聘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应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解散时,企业人员的分流安置等后续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的职工薪酬管理办法,并按职工薪酬管理办法发放职工薪酬。在企业内兼职的行政、事业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企业不得承担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中需由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与资产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第十七条 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维修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支出,企业要按照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列支。

第十八条 除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并按规定标准开支的以外,企业不得列支各种名目的赞助费、非公益性捐赠以及赞助性质的广告、宣传费等类似支出。对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广告和业务宣传,可以招标形式进行的,应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九条 企业应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企业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各种摊派、收费、集资,一律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资金调控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企业支付、调度资金,要按照内部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资金管理,加速资金流动,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资金占用成本。严禁企业擅自向外出借资金。企业集团可以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损害成员企业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企业现金管理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现金收付管理,制定现金库存限额,严禁坐支现金或私设小金库,保证现金核算的真实、准确,做到账款、账证相符。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收款项管理制度,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对呆账、坏账等不良资产,要及时清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采购、货款支付等审批流程。企业应正确确定实际成本的核算方法,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要定期不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二十五条 企业借款、对外担保必须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注意防范财务风险,并纳入企业年度经营管理。企业发生的借款、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的由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严禁企业向非国有单位、个人出借资金。企业向外出借资金,由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对企业向外提供的各种类型的担保,财务部门要设置备查薄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外投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编制投资损益明细表,详细反映企业各项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连续3年没有达到预期效益或企业资本利润率的,主要决策者必须向其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对本年度以及以前年度安排的对外投资进行清理,发现重大对外投资损失,必须及时向主管财政机关和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要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做好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企业选择、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办法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企业要定期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转让固定资产以及应收款报损和投资损失核销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账面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报损、处置和投资损失核销,须报主管部门审批;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需报区政府审批。

第三十四条 企业的资产购置活动应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单位固定资产的采购和工程建设应当编制预算草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企业购置车辆,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五条 企业转制、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发行企业债券、资产重组、解散、申请破产以及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转让国有产权行为,须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国有产权转让,应通过区财政局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产权转让价格应以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价值为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核准价值。

第三十六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采取招标等方式公开进行,不得随意出租,严禁租金收入不入账、少入账。企业整体对外租赁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五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可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投资者批准后用盈余公积进行弥补。

第三十八条 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

本50%时,应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定。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三十九条 企业弥补亏损后的可分配利润以及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并纳入本年度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企业每年应按照可分配利润5%-30%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提出意见,报区财政局审定。

第四十条 主管部门或投资企业的事业单位收到企业分配的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清算。企业清算所得净收益,应上缴主管部门。清算所得净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

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考评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向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报送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年度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于年度终了后90日内报送。企业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依法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为核心,内容包括财务效益、资产管理、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四个方面,具体指标和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分为外部考评与内部考评。

企业外部考评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企业内部考评由本单位组织进行,主要检查、分析本单位年度财务执行情况和企业经营业绩,并作为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的年度财务考核与评价,作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奖惩及任免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七条 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以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为主要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由主管部门委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财政、审计、税务部门依法对企业的财务与资产管理和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单位列支各种费用,不得擅自侵占企业资产,不得以企业名义购置资产以供自己使用。

第五十条 监察、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对企业及主管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财务与资产管理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完善本部门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余财行〔2011〕384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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