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区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妥善处置存量公有住房,根据省市有关房改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存量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的适用对象是指城镇现有公有住房,包括成套和非成套公有住房,但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内与办公区、工作区或生产区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以及区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属本通知范围。

二、对1998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现租住户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批地建房、货币补贴等),不论租住时间长短都可按房改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不列入拆迁范围的砖木、木结构住房除外)。

2004年度公有成套住房出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为750元:非成套住房出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为600元。成新折扣为每年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夫妻双方工龄折扣、地段折扣、楼层朝向系数不变,最低限价成套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20元,非成套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0元。超过规定享受面积实行市场价,市场价确定成套住房为一级地段每平方米1500元,二级地段每平方米1350元,三级地段每平方米1200元,四级地段每平方米1050元,非成套住房市场价按成套住房8折计算。

三、对1999年1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现租住户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可以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另行公布。

四、对已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现公有住房租住户,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享受面积(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1996]177号文规定)下限以上的,原则上必须退还产权单位,如家庭人口较多,住房确属困难等原因无法退房者,经产权单位同意,区国资办批准的条件下,可以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五、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房改有关政策,凡符合出售范围的公有住房,现租住户符合购买条件要求购买的,都应向职工、居民出售。

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转发下属各企事业单位。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及调整价格的通知》.doc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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