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顺利实施加快工作进程,对余住办[2004)3号《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具体政策的补充意见》中第二条“拼接住房在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中,视作集资建房”的规定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凡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在原住房上拼接的面积,不论当时是个人还是单位出资,在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中一律认定为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二、对个人出资拼接的住房面积已办理了房产权证的,为简化手续,方便办事,对这部分拼接面积不再参照集资建房计算方法重新核定,而由单位直接认定为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三、对单位出资给职工拼接的住房面积,目前产权仍属单位的,必须按房改购房手续上报区房改办审批,纳入房改购房,按政策规定计算房改购房面积。
四、对未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自行拼接的住房面积,视作违章建筑的,且产权发证部门也不予办理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在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中不计算已享受住房面积。
五、对个人出资的拼接住房面积尚未办理房产权证的,须经区房改办按房改政策先行审批后,方可办理房产权证及其他相关权证。未经房改审批的,即日起,有关部门不再办理房产权证及其他相关权证。
附件:《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中对住房拼接面积处理的补充意见》.doc
杭州市余杭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