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肉先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马伟力(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760号)、胡玄(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763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已经审理终结。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760号案件裁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杭州肉先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马伟力2023年8月1日至8月31日提成6846.79元,2023年9月1日至10月18日期间的工资6000元,以上共计12846.79元。
二、驳回申请人马伟力的其余仲裁请求。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763号案件裁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胡玄在2023年4月5日至2023年9月30日与被申请人杭州肉先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杭州肉先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胡玄2023年4月5日至4月30日工资3580.14元,9月1日至9月30日工资3957元,2023年5月5日至9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加付的一倍工资13597.69元,以上合计21134.83元。
三、驳回申请人胡玄其余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760号、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76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该二案均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