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年行动(2021—2023)实施意见》(余政发〔2022〕10号)、《余杭区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建设实施细则》(余农发〔2022〕98号)、《关于做好2023年度村级组织公共价值激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在税务年度内,对村集体物业出租收入所形成的税收按规定程序上报减免后实际缴纳部分的地方留存部分给予全部返还。经过镇街初审、第三方审计、镇街确认等流程,认定“余杭街道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等149个主体符合申报补助条件,拟拨付全区2023年度村级组织公共价值激励资金3631.05629万元(详见附件)。现予公示。
公示期为2024年11月22日—2024年11月28日。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来电等形式反映。单位反映问题的,须加盖公章;个人反映问题的,须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为保证异议处理的客观、公正,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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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3年度村级组织公共价值激励资金拨付汇总表.doc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