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37号)、《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政办[2014]2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水利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余杭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上级补助资金。
第三条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等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设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安排、分配及使用管理等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二)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区级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对全区的基础性、引领性、战略性的领域,重点保障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水利项目建设。
(三)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不断提高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比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管理和监督等工作;会同区林水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区林水局负责研究制定水利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年度目标任务;组织申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组织编制年度计划项目申报,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细化项目管理措施,做好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项目申报的审核、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项目完成后的初验,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并接受区林水局、财政局以及有关部门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用于我区行政区域泵闸站工程、堤防工程、山塘水库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堰坝工程、其他水利工程等水利建设项目支出。
(一)泵闸站工程:主要包括泵站、水闸、闸站等工程建设;
(二)堤防工程:主要包括防汛通道硬化、堤防加固、护岸挡墙、岸坡整治、防浪墙等;
(三)山塘水库工程:主要包括水库新建、水库除险加固、新建山塘、山塘除险加固等;
(四)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含美丽河湖):主要包括清淤疏浚、水系沟通、岸坡整治、堤防加固、绿化等内容;
(五)堰坝工程:主要包括堰坝新建、堰坝改建等;
(六)其他水利工程:除上述工程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
第七条 水利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管理要求用于规定的水利建设项目,规范各类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与水利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区林水局会同区财政局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根据区级水利专项规划、各平台水利专项规划、镇街需求等编制下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初稿,报经分管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纳入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同步纳入余杭区水利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在储备库中选取当年度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前,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内容、总投资、实施单位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没有纳入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不得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对象。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文件编制和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全面推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补助标准,按照不同区域和项目类型进行补助。
(一)瓶窑组团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径山镇、黄湖镇、百丈镇、鸬鸟镇所辖的全部区域和瓶窑镇所辖的西险大塘以西以北区域)内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工程直接费(按决算审计数,下同)、部分独立费(勘测设计费、监理费、代建费)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其余费用由属地镇街承担。
上述区域外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工程直接费、部分独立费用(勘测设计费、监理费、代建费)由区财政承担70%,其余费用由属地镇街承担。
(二)临平新城、未来科技城、良渚新城、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溪湿地管委会、超山风景名胜区为主体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由各平台自行承担;农林集团实施的水利项目参照属地镇街补助政策。
(三)河道、山塘、水库、池塘、湖泊清淤项目区财政按清淤实际方量以不高于25元/m³标准按实补助。
(四)涉及重大水利建设项目或情况特殊的水利建设项目,根据区政府“一事一议”明确的有关政策执行补助。
第十二条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拨付采取按工程建设进度预拨和竣工审计后结算等方式。项目完成施工招投标并开工,拨付资金的40%;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至70%;项目完工验收后提交审计报告的,拨付资金至80%;项目完成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后,拨付资金至100%。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专项预算执行严格按照《预算法》等规定执行;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加强往年结转水利项目管理,对未按期完成建设的水利项目,区林水局应加强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建立水利项目清算制度。对于完工验收后超过1年不申请竣工验收的工程且未经区林水局同意延期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竣工验收,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核减或取消区级财政补助。
第十五条 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预算绩效管理。区林水局加强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跟踪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自评和重点评价制度。强化绩效成果运用,将绩效评价、检查和审计结果作为预算管理、分配资金等重要依据,也是政策调整依据。
第十六条 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实施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林水局负责解释。其他相关水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20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