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工作,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浙市监知〔2021〕4号)、《浙江省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的通知》(浙财行〔2022〕51号)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使用参考标准的通知》(浙市监知运〔2022〕12 号)的要求,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杭州市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项目(第五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对象

(一)在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除外)。

(二)申报单位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申报单位在近三年中,没有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无非正常知识产权申请(注册、代理)或已整改到位。

二、项目内容、条件及资助标准

(一)支持高校院所输出专利。

1.申报条件(同时满足):

(1)在杭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推动专利转让或者许可给省内中小微企业,并产生经济效益。

(2)服务机构2023年1-7月底累计为 30家(含)以上或者当年签订合同的实际到账金额累计达到100万元(含)以上。

2.提供申报及印证材料:

(1)申报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复印件;

(3)服务机构与省内中小微企业签订的开展专利推荐和许可转让服务相关协议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专利转让或者许可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5)合同对应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引进专利项目的相关成果总结、财务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7)开展相关工作运行及绩效报告。

3.资助标准:

最高按2023年1-7月签订合同的实际到账金额的5%给予奖励,同一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引进专利。

1.申报条件(同时满足):

(1)服务机构帮助省内中小微企业,从省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首次许可或转入无专利权法律争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的发明专利,促成转化后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2)申报项目所涉合同的单个实际支付金额需高于500 万元(含)以上,合同支付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后。

2.提供申报及印证材料:

(1)申报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复印件;

(3)服务机构与省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签订的开展专利推荐和交易服务相关协议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专利转让或者许可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5)合同对应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引进专利项目的相关成果总结及证明材料;

(7)开展相关工作运行及绩效报告。

3.资助标准:

单个合同在实际支付金额5%以内予以支持,资助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三)支持实施专利开放许可。

1.申报条件(满足其中之一):

(1)支持服务机构搭建公开平台,通过精准匹配、信息推送等服务,自2021年1月起至2023年7月底累计促成省内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等通过或者参照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许可省内中小微企业的,达成并备案 50 个以上合同的。

(2)支持省内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等通过或者参照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许可给省内中小微企业的。

2.服务机构提供申报及印证材料:

(1)申报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复印件;

(3)服务机构与省内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签订的专利开放许可相关协议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平台网址及截图;

(5)平台已发布开放许可信息清单(加盖公章);

(6)平台精准匹配、信息推送等服务证明材料;

(7)经备案的专利许可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8)开展相关工作运行及绩效报告。

3.高校、科研机构提供申报及印证材料:

(1)申报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复印件;

(3)开放许可专利清单;

(4)经备案的专利许可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5)以上备案合同中在许可期内的专利2023年缴纳年费的财务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开展相关工作运行及绩效报告。

4.资助标准:

(1)对服务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省内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等根据备案许可合同中所涉专利,在许可期内按照最高不超过2023年缴纳年费的50%予以资金支持。

(四)支持搭建专利供需对接平台。

1.申报条件(同时满足):

(1)服务机构已建立常态化专利供需发布对接平台。

(2)平台自2021年起至2023年7月底累计发布省内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的专利出让、许可、作价入股信息200条以上,撮合省内中小微企业完成上述来源的专利交易达到50件以上且交易到账金额达200万元以上(到账时间2023年7月31日前)。

2.提供申报及印证材料:

(1)申报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复印件;

(3)服务机构与省内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签订的开展专利推荐和交易服务相关协议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平台网址及截图;

(5)平台已发布项目信息清单(加盖公章);

(6)交易合同及交易专利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7)交易价款银行付款证明,即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合同号、收款单位、转账时间和明细金额等内容的总清单,以及银行出具的转账明细证明(加盖公章);

(8)开展相关工作运行及绩效报告。

3.资助标准:

给予交易到账金额10%以内一次性补助,同一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开展专利转化竞价(拍卖)活动。

1.申报条件(同时满足):

(1)2023年服务机构细分产业领域,通过发布会、网上展示、成果推介、路演等方式开展省内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等的专利竞价(拍卖)活动。

(2)上述专利来源的单场竞价(拍卖)活动成交金额截止2023年7月31日(以到账为准)达到100万元以上。

2.提供申报及印证材料:

(1)申报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复印件;

(3)竞价(拍卖)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成交金额、到账金额的汇总表(加盖公章);

(5)与竞价(拍卖)活动对应的,与省内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等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6)与竞价(拍卖)活动对应的,经竞拍企业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银行转账证明。面向省内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的交易价款银行转账证明,即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收款单位、转账时间和明细金额等内容的总清单,以及银行出具的转账明细证明(加盖公章);或省内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出具的与实际竞价(拍卖)项目对应的款项到账证明;

(7)拍卖活动开展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图片、活动宣传报道截图、网上截图等。

(8)开展相关工作运行及绩效报告。

3.资助标准:

给予不超过到账金额的5%支持。同一主体每年最高 100 万元。

(六)支持提供专利数据服务。

1.申报条件(同时满足):

(1)自2021年起至2023年7月底服务机构建设完成专利数据服务平台,从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专利技术功效、专利对应产品类别等多个维度进行加工标引分析,为省内中小微企业提供永久免费查询和精准推送服务的。

(2)截止2023年7月31日该平台涵盖不少于10000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5000件),并发展10000家以上省内中小微企业成为会员。

2.提供申报及印证材料:

(1)申报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复印件

(3)平台网址及截图;

(4)涵盖专利清单;

(5)平台会员企业清单;

(6)查询和精准推送服务相关印证材料;

(7)平台建设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8)开展相关工作运行及绩效报告。

3.资助标准:

按照开发建设成本核算给予一次性30%以内的支持(对于已经获得杭州市其他政府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七)支持开展专利托管服务。

1.申报条件(同时满足):

(1)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专利托管服务(包括提供专利产品备案登记代办服务)。

(2)2023年1-7月已服务市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50家以上,且获得所有被服务企业肯定评价的。

2.提供申报及印证材料:

(1)申报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复印件

(3)2023年服务中小微企业清单(加盖公章);

(4)专利托管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5)被服务企业满意度评价;

(6)开展相关工作运行及绩效报告。

3.资助标准:

按照托管企业数给予500元/家资金支持,同一主体每年不超过10万元。

(八)支持推动专利资本化运营。

1.申报条件(同时满足):

金融服务机构2023年新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专利为纽带建立省内中小微企业与高校院所(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的深度合作机制,开展股权投资,促进专利资本化。

2.提供申报及印证材料:

(1)申报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复印件;

(3)申报单位设立的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报单位或基金与相关方签署的专利资本化运营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专利资本化运营的具体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如有)及首年管理费用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开展相关工作运行及绩效报告。

3.资助标准:

按照单支基金2023年支付管理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九)支持推出知识产权保险产品。

1.申报条件(同时满足):

(1)保险机构2023年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专利许可(交易)实施险等专利保险业务。

(2)申报单位承保的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专利侵权保险等产品对应的专利,其专利权人地址须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

2.提供申报及印证材料:

(1)申报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复印件;

(3)经银保监部门审批备案的专利保险条款(复印件、加盖公章);        

(4)2023年1-7月专利保险产品补助项目清单;     

(5)相关专利保险保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6)专项审计报告; 

(7)开展相关工作运行及绩效报告。 

3.资助标准:

根据专利保险产品当年度保费总额予以最高不超过50%的资金支持,同一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最高支持100万。  

(十)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

1.申报条件(同时满足):

(1)金融服务企业为省内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服务。

(2)截止2023年7月31日单个项目实际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

2.提供申报及印证材料:

(1)申报表;

(2)金融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复印件;

(3)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等批复文件(非金融机构无需提供);

(4)央行、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相关批复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5)提交金融主管部门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计划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6)参与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开展相关工作运行及绩效报告。

3.资助标准:

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支持。同一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支持建立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1.申报条件(同时满足):

(1)金融服务机构以市场化运作方式设立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和风险保障作用。

(2)2023年发生省内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损失,并已质物处置清算完毕。

2.提供申报及印证材料:

(1)申报表;

(2)金融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复印件;

(3)列入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项目库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基金管理办法、协议、确认函等);

(4)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及执行终结裁定书复印件。

(5)专项审计报告;

(6)开展相关工作运行及绩效报告。

3.资助标准:

按金融服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补偿金额中本金未收回部分的最高10%比例进行补助,单支基金每年最高支持100万。

(十二)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开展专利转化。

1.申报条件(同时满足):

(1)经省级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并以其名下专利组建专利池,入池专利数达到20件以上。

(2)自2021年起至2023年7月31日专利池累计与不少于20家的省内中小微企业达成许可合同并备案,且涉及的中小微企业主营业务均与联盟所在产业相关。

2.提供申报及印证材料:

(1)申报表;

(2)联盟运行主体机构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复印件;

(3)提供以联盟为专利权人或联盟为被许可人(许可人必须为联盟会员单位)的专利组建的专利池清单;

(4)提供专利池与20家以上的省内中小微企业达成许可合同并备案(复印件、加盖公章);

(5)涉及的中小微企业主营业务与联盟所在产业相关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销售产品清单等);

(6)开展相关工作运行及绩效报告。

3.资助标准:

按照每家中小微企业5000元的标准给予联盟一次性补助,同一主体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三)支持专利质押融资衍生服务。

1.申报条件(同时满足):

为企业专利质押融资提供担保、专利权评价、专利资产评估等的服务机构。

2.提供申报及印证材料:

(1)申报表;

(2)金融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复印件;

(3)服务机构2023年开展相关服务工作运行情况及绩效报告;

(4)专项审计报告;

(5)服务对象对服务质量的评价证明;

(6)开展相关工作运行及绩效报告。

3.资助标准:

按2023年度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30%给予支持,同一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及评审流程

(一)网上申报,采取在线填报方式,项目申报单位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平台(网址为https://zscqyjs.zjamr.zj.gov.cn/)“一站式管理”模块中的“专利转化专项计划”专区申报,提交“二、项目内容、条件及资助标准”中要求的项目申报及印证材料。

(二)书面材料,申报单位完成网上申报后,将系统中填报的《浙江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奖补申请表》及所有附件材料提供纸质(三份)加盖公章,装订成册后报送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知识产权科 0571-88729078)。

(三)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对申报主体和利益相关方编造虚假交易、提供虚假材料等串通造假手段骗取中央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评审立项工作。

(五)同一内容已经获得过杭州市专利转化项目资助的,不再重复给予资金支持。

四、受理截止时间  

请于8月16日17点前将书面材料提交至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申报报送截止日期2023年8月18日17点)

附件:1 浙江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奖补申请表

          2 杭州市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奖补区县汇总表

          3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杭州市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项目(第五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8日

附件1 浙江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奖补申请表.docx

附件2 杭州市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奖补区县汇总表.docx

附件3 关于开展杭州市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项目(第五批)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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