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原自然元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我局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余市监撤告字[2023]0629-1号)(见附件),因采取直接、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

附件1:告知书(自然元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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