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北全:

本委受理的你与被申请人杭州实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1759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北全的全部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175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逾期则视为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1759号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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