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略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肖晨微(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840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浙江鸿略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肖晨微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7日工资380元、2023年2月25日、2月26日的加班工资差额1517.24元,以上共计1897.24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84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840号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项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项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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