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巨蓓恬传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邵丹(申请人)与你单位(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113号),申请人邵丹要求你单位:1.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29日的工资5000元;2.为申请人缴纳从2023年4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29日的社会保险;3.赔偿申请人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5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超出一个月双倍工资的差额2115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9月6日15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G210)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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