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斯迈尔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彭明景(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095号)、童棒棒(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102号)、刘安楠(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112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三案,申请人彭明景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2年9月1日-2023年6月22日工资共计25173.47元;2.补缴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的社会保险。申请人童棒棒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3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工资共计12554.85元;2.补缴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的社会保险。申请人刘安楠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2年9月底薪、2022年8月佣金、2022年10月底薪、2022年11月底薪加提成、2022年12月底薪加提成、2023年2月底薪、2023年5月底薪加提成、2023年6月底薪加提成分别是215+3000+2750+3000+4275+2300+5800+2200+3000+4007.84+2192+3823共计36562.84元,扣除已经发放的7500元和3140元,剩余未结算工资为25922.84元;2.补缴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的社会保险。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三案分别定于2023年9月6日14时0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095号)、2023年9月6日14时3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102号)、2023年9月6日15时0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112号)在本委仲裁庭(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