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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余威(申请人)与你单位(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1964号),申请人余威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3年3-5月未发放工资17000元,未签署劳动合同赔偿17000元;2、补缴2023年4月社会保险。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8月31日15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员为何月娇,书记员为潘峥峥。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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