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唯克电子(杭州)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云峰(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920号)、王付静(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921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已经审理终结。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920号案件裁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优唯克电子(杭州)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云峰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工资4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张云峰的其余仲裁请求。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921号案件裁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优唯克电子(杭州)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付静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工资3957元。

二、驳回申请人王付静的其余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920号、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92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920号、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921号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该二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情形,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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