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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朱玲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1542号),申请人朱玲要求你单位:1.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月度工资7407.89元;2.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3月15日工资6166.67元;3.支付申请人2022年度至2023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4166.67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和材料、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7月24日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2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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