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加佰利家具有限公司:

投诉人:四川加佰利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红星路426号1栋1118号

被投诉人1: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五常街道办事处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西坝路59号

被投诉人2: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临平区新丰路199号余杭商会大厦4号楼25楼 

相关供应商:杭州宏强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68号4幢

投诉人四川加佰利家具有限公司对五常街道第三小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RTZFCG-2023-003,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3月3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文件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四川加佰利家具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依法受理我司质疑,使我单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投诉事实依据、理由1: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称:本项目于2023年2月28日15时42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链接详见附件1),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2023年3月7日,你单位于2023年3月14日在政采云平台获取(下载)招标文件(截图详见附件2),为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2023年3月16日前)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我单位收到质疑函时间为2023年3月17日,具体时间详见附件3,已超出质疑时间。故该质疑函不予以受理。我司认为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没有了解清楚事实依据,更没有了解清楚法律规定,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身都称(2023年3月16日前)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而事实我司提出质疑时间是2023年03月15日提出,(证据详见附件),我司于2023年03月14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依法获取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仔细阅读文件后认为本项目多项产品技术参数及评审条款存在违法设置,并于2023年03月15日通过快递方式向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3年03月17日签收,我司了解: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供应商应当以现场递交、邮寄或快递方式向采购中心提交纸质质疑函。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的,质疑提起日期应当以邮寄件上的寄出邮戳时间、快递件上签注的寄出时间为准,采购中心受理期限以办公室收文章上所注的签收之日起计算。上述法律证明,我司质疑于2023年03月15日通过快递方式向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并未超出法律规定时间,因此,我司不服,特向贵局提起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投诉事项2:原质疑事项1: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5样品提供①一层、粗加工 序号6:四层格栅货架;②一层、烹饪区 序号8:炊用燃气大锅灶(双眼燃气大锅灶);③一层、烹饪区排烟系统 序号3:油烟净化器(核心配件—电场);上述多项成套大型样品设置,采购人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58号,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设定大样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没有做到政府规定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故意变相提高政府采购成本,设置一样要装一汽车装及十几人抬的大型样品为评审条款,意在挡住全省其他市区县供应商参与此项目公平竞争。防碍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违返了“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投诉事实依据、理由1:招标文件设置的四样整套成型及大件样品,使其他偏远市、区、县供应商需要请汽车长途拔涉运输,增加投标人的运输成本,还使想参与此项目的供应商必须提前花费成本找生产厂家订做样品。明显让偏远市、区、县供应商知难而退。为早准备好样品的特定供应商量身打造,意在挡住其他偏远市区县供应商参与此项目公平竞争。防碍潜在供应商参与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故意设置障碍,防碍潜在供应商参与此项目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没有做到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的确定采购需求。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上述(成套大型样品)如炉灶及净化器和货架仅凭书面方式都能准确描述清楚,属通用常规技术参数要求。是所有生产厂家都能按要求生产制作的,唯有规格、尺寸是根据采购需求订做。违背了政府采购初衷,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更谈不上本项目作为电子标,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上述样品也没有什么特殊需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真要是对(样品)有什么特殊的需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样品的标准和实际需求,对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不能只凭提供的样品规格、尺寸,外型来断定采购货物的符合性。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需求,降低采购投标成本,通用产品在招标文件中可要求用照片,视频或小样来加以评判的功能或技术性能,应避免让投标人提供大型成套整体的大件样品。不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的,也没必要用大件样品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上述整套成型大件样品属通用产品,即不是什么工艺品,也没有设备的复杂电动操作功能,也不是模型,服装、印刷品等。以上整套成型大件样品中所有要求供应商满足的技术参数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都明确描述的一清二楚,包括(样品)的制作原材料,配件、规格、尺寸,制作要求等,是任何生产厂商中标后都能按技术参数要求生产提供的产品。根本不需要再对成品进行现场主观判断。设置需要提前花费成本订做,需要增加运输成本的整套成型大件样品,无非就是让不是特定的供应商知难而退,自行放弃参与竞争。因此上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置的整套成型大件样品,具有限制性,指定性、倾向性,排斥性。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使潜在供应商无法参与此项目公平竞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删除上述整套成型的大件样品,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检测报告或证书。因此上述多项大件样品涉嫌明招暗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财库38号文,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理由2:本项目设备的数量和规格要求已确定,招标文件已确认产品参数及产品制作材质和验收标准,且所提供样品的参数与需求与采购清单参数一致,投标人对所投产品需求的技术参数真实性负责就行了承诺就行,何须再提供多样需要7-8人抬的特制样品?我司了解、以上采购人设置的样品是任何供应商中标后都可以找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也没有什么不能准确描述的采购需求,如果采购人需要投标人提供样品,应当是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进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样品的存在,是为了帮助评标委员会能够更清晰的判定投标人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以上样品即不是什么工艺品,也没有设备的复杂电动操作功能,也不是模型,服装、印刷品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文件技术参数都明确描述的一清二楚,包括(样品)的制作原材料,配件、规格、尺寸,制作要求等,根本不需要再对(样品)成品进行现场主观判断。因此上述设置的几百公斤重样品需要提前花时间订做的特定特制样品,无非就是让不是特定的供应商知难而退,自行放弃参与竞争;最后让自己内定供应商高价围标。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投诉事项3:原质疑事项2: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5(2)投标人具有售后服务认证(满足国家标准GB/T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证书,5星级得2分,4星级得1分,3星级及以下得0.5分;以上要求投标人具有售后服务认证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属于不合理排斥潜在供应商,挡住了国家着重扶值的小微企业,使潜在的供应商和经销商无法正常公平参与公平竞争。投诉事实依据、理由1:我司了解《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不是国家强制认证,属于商业性认证。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27922-2011)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GB/T27922-2011标准5.1.2.2提出:售后服务管理师数量在标准总分中有5分,按服务管理人员总数的10%配置售后服务管理师,负责对售后服务工作的管理和对售后服务活动的指导。服务管理人员有两个层面:一是在总部,在服务有关部门、服务有关环节和岗位的负责人,包括基层管理人员和中、高层管理人员;二是在下属分公司、服务网站的管理人员。《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对企业规模和分支机构有硬性要求。招标文件将“设备生产厂商售后服务体系须通过符合GB/T27922-2011标准的商品售后服务认证(5星级),作为评审因素,满足得2分”,属于变相将供应商规模条件作为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或限制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投诉事项4:原质疑事项3: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7原材料检测报告:投标人提供2019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检测报告时间为准)符合GB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制品)及GB/T 3280-2015(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及GB/T10125-2012(人造气氛腐蚀试验 盐雾试验,72小时)的相关检测标准的不锈钢板材(厚度1.0mm、1.2mm)、不锈钢管材(方管、圆管)的检测报告,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得4分;上述要求GB/T10125-2012(人造气氛腐蚀试验 盐雾试验,72小时)的相关检测标准存在违法设置,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以其不合理排斥潜在投标人。投诉事实依据、理由1:我司了解:GB/T 10125-2012标准检测报告,早已经是废止及被替代了的检测标准,GB/T 10125-2012废止后于GB/T 10125-2021替代;试问采购人?为什么要用已经废止及被替代的标准?既然是国家已经废止的标准;就不具备法律效应;难道提供最新标准就不能合法参与吗?就要受到差别对待吗?因此上述要求属于不合理排斥供应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投诉事项5:原质疑事项4: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8关设备检测报告:投标人提供2019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检测报告时间为准)相关设备的型式检测报告,碗柜、单水池、调理台、四层平板货架,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得4分,上述多项要求提供2019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检测报告时间为准检测报告存在指定性、倾向性条款,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以其不合理排斥潜在投标人。投诉事实依据、理由1:我司了解:检验报告只要是在合法的检测机构办理的,都是具有法律效应,全国各供应商厂商成立年限时间不同,办理出的检验报告肯定就不相同,无论是2019年还是2018年办理的检测报告都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要求必须是2019年后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对持有2019年前办理了相关检测报告的生产企业是一种歧视,试问采购人?难道其他生产厂家2018年12月份前办理的检测报告就不合法吗?为什么要在指定年限的检测报告?因此上述要去属于不合理排斥供应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投诉事项6:质疑事项5: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9 中餐燃气炒菜灶及炊用燃气大锅灶的相关检测报告:(1)投标单位所投中餐燃气炒菜灶,炊用燃气大锅灶具有直流风机电压在24-50V,在最大火状态风机功率五档功率不大于45W;最小火状态风机功率一档功率不大于35W功能,每提供1个得1.5分,最多得3分,没有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NAS认证检测报告复印件;以上中餐燃气炒菜灶及炊用燃气大锅灶要求提供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NAS认证检测报告复印件属于严重违法设置条款,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既无国家标准,更无行业标准的产品零部件加内存报告,是人为设置控标条款,违反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二十六)用产品零部件检测报告设置控标条款,为内定供应商量身定制,以其不合理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投诉事实依据、理由1:以上产品要求中餐燃气炒菜灶及炊用燃气大锅灶在最大火状态风机功率五档功率不大于45W;最小火状态风机功率一档功率不大于35W功能提供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NAS认证检测报告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设置,要求的检测报告既没有国家标准,更没有行业标准的检测报告,要求提供产品细化出的参数值检测报告存在指定性,倾向性条款,众所周知每个不同生产制造企业所生产产品、设备的检测技术参数值都不可能做到完全无差异和百分之百相同技术参数值,厨房设备产品多数是以定制为主题的,产品整体检测在检测报告中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即可。我司了解:以上产品要求中餐燃气炒菜灶及炊用燃气大锅灶在最大火状态风机功率五档功率不大于45W;最小火状态风机功率一档功率不大于35W功能提供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NAS认证检测报告。既无国家标准,也无检测标准,只是要求投标人提供需符合参数及零部件的检测报告,试问采购人?以上要求提供报告目的是为何?其检测报告标准是达到什么?要求无标准的检测报告能证明什么?如果是为了达到满足参数值,完全可以在产品技术参数中写明,要求投标人满足即可,为什么一定要提供无国家标准的参数值及零部件检测报告证明?以上参数值是任何厨房设备生产厂家都可根据实际需求来定制的,定制后也是可以完全达到以上要求的,只是目前国内百分之99以上生产厂家都是将产品整体送检,其检测标准达到GB35848-2018或GB30531-2014标准,而部分生产企业把产品技术参数故意分开或细化的送去检测其目的就是为了控标使用,其做出的检测细项也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试问采购人难道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产品检测报告就不能参与此项目公平竞争吗?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就要受到差别对待吗?因此以上两项产品设置的无国家标准产品零部件检测报告,明显存在明招暗设条款,让未对产品参数细化做检测的生产企业根本无法参与,明显是为特定供应商量身打造。故意抬高门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二十六)。投诉事项7:原质疑事项6: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10(2)所投灭火系统应提供以下资质:1.1所投产品具有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出具的消防产品认证证书的得1分,没有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1.2所投产品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依据GA498-2012,CNCA-C18-03:2014,CCCF-MHSB-02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内容联动性能双瓶组喷射时间≥23.1秒,喷射延迟时间≥1.0秒,水流联动阀自动切换时间≥3.1秒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带有CMA或CNAS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1.3所投产品具有灭火装置主机箱观察口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检测报告产品照片页对比及有效专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1.4所投产品具有投保责任险金额≥1000万的得1分,没有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上述产品要求的检测报告存在指定性倾向性条款,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以其不合理排斥潜在投标人。投诉事实依据、理由1:上述灭火系统设置的1.2、1.3报告要求,国内只有山东裕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裕蓉牌能完全满足,我司向国内多家大型生产灭火系统厂家询问,都不能完全满足以上要求.2、1.3报告要求,涉嫌具有唯一性设置条款,国内更没有三个品牌能完全满足(若不成立,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出国内有三家以上能够满足以上技术参数的证明材料来),所以此项设置具有唯一性,倾向性、限制了其他潜在供应商参加公平竞争,只有提前在生产厂家备案的供应商才能满足要求,因此本项技术参数设置指向了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理由2:要求供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存在违法设置,我司了解,检测报告只要是在国家合法机构办理的都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为什么必须要提供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证明材料?难道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就不合法吗?就要受到差别对待吗?因此,上述要求属于不合理设置条款。理由3:要求产品具有投保责任险金额≥1000万(提供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得1分存在违法设置,众所周知,国内生产以上产品的生产厂家不下于50家,不是每个生产企业都买≥1000万元保险,何况保险更不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都是生产厂家自愿购买,众所周知,企业规模大小不同,购买的保险自然就不同,有的厂家购买的是500万,有的购买的800万,为什么一定要在开标前具有≥1000万的产品保险?供应商在中标后购买≥1000万的产品保险就不行吗?因此,上述要求明显是带有指定性条款,对投标人事项差别待遇,以其不合理排斥潜在供应商。理由4:上述产品要求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商公章属于不合理设置条款,该产品“检测报告”已经锁定了特定品牌产品,在结合加盖生产厂商鲜章,如不能提供符合以上加盖生产厂商鲜章就视为负偏离,以上要求明显是变相设置特定符合审查门槛,为什么加盖制造商鲜章?而不是投标人公章?这和写一道厂家授权有什么区别?因此上述检测报告要求加盖生产厂家鲜章属于变相设置,阻碍及排除了相关合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投诉事项8:原质疑事项7: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11企业体系认证证书: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机械类)企业证书的得2分;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上要求存在违规设置,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以其不合理排斥供应商。投诉事实依据、理由1:以上要求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存在违法设置:我司通过政府采购公开信息了解,《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是对企业内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的认证,主要通过对企业的组织构架、岗位设定、职责划分、岗位流程的制度文件的审核进行评价。三体系认证证书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因素、均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属政府采购禁设置证书。概括起来,三体系认证具有以下特点:1.认证对象是申请认证方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而非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本身;2.认证机构是第三方性质的认证公司、中介而非行政机关;3.认证是企业自主申请而非强制性。三体系证书不是国家强制性认证,没有三体系证书并不意味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因此不能将“具有三体系证书”设置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和评分因素。目前国内从事办理三体系认证的机构主要有五六百家认证公司和各类认证中介办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必须要求企业营业执照必须经验满三个月以上才可申请办理;经营不满三个月的企业根本无法办理以上证书。因此新成立不满三个月的企业根本无法办理三体系认证和。本条设置作为评审因素,属于变相将企业成立时间作为加分条件,构成对新成立企业歧视性或限制性。综上事实依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上述设置明显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三体系认证证书设置为具有,对潜在供应商实行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参与公平竞争。理由2:要求投标人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机械类)企业证书存在排斥性、我司了解:以上证书只有生产厂家才具有,经销商和代理商是无法办理以上证书的、综上所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此设置条件,排斥了国家着重扶值的小微企业,是对潜在供应商和经销商的不公平待遇、使潜在的供应商和经销商无法正常参与公平竞争、明显就是倾向以大型生产厂家、属于不合理排斥经销商及代理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投诉事项9:原质疑事项8: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12类似项目实施业绩一览表: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今(时间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承担过同类项目成功案例,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得3分;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合同复印件和该项目经区级(含)以上质量计量监测中心、第三方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出具的验收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上述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提供合同复印件和该项目经区级(含)以上质量计量监测中心、第三方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出具的验收报告存在指定性、倾向性条款,对投标实行差别待遇,以其不合理排斥潜在投标人。投诉事实依据、理由1:业绩只要是供应商合法取得的,都是具有响应的法律效应,要求必须是合同复印件和该项目经区级(含)以上质量计量监测中心、第三方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出具的验收报告明显是违法设置,试问采购人?难道业绩没有区级(含)以上质量计量监测中心验收的业绩就不合法吗?就要受到排斥吗?因此上述要求明显是为不合理设置,为内定供应商量身定制业绩,属于不合理排斥供应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投诉请求:为了促进市场有序健康、良好发展,提高市场竞争的活力,综上所述,为了体现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和对企业负责的精神,我司特请求贵局监管部门依法秉公监督此项目的公平性,依法查处此项目采购文件中的违规设置,根据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修正招标文件,共同维护市场的发展。为了体现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和对企业负责的精神,我公司请求贵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被投诉人1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五常街道办事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被投诉人2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辩称:投诉事项1:①我单位在质疑答复函中已对此投诉事项作出明确回复:本项目于2023年2月28日15时42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链接详见附件1),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2023年3月7日,投诉供应商于2023年3月14日在政采云平台获取(下载)招标文件(截图详见附件2),为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2023年3月16日前)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我单位收到投诉供应商质疑函时间为2023年3月17日(快递签收时间截图详见附件3),已超出质疑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②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质疑函原件可采取当面递交或邮寄、快递的方式送达采购中心。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的,质疑提起日期应当以邮寄件上的戳记日期、邮政快递件上的戳记日期或非邮政快递件上的签注之日起计算,受理日期则以采购中心收到质疑函原件之日计算。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质疑函的,质疑人可以在质疑有效期内以传真方式及时将质疑事项告知采购中心,并提供邮寄件、快递件的有效查询方式,投诉供应商在提出质疑时,并未提供邮寄件、快递件的有效查询方式,故我方无法得知邮寄件、快递件上的戳记日期。③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2]18号)的第十三条第二小点的规定:“质疑人采取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书的,以邮件注明的收件人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我方收到质疑函的时间已超出质疑时间。综上所述,该质疑函不予受理。投诉事项2:①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师生餐饮厨房设备,为保证学校食堂的正常使用,设备材质的选用、制作工艺质量尤为重要;②本项目所涉及货物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本项目采购需求,通过照片、检测报告等资料并不能体现制作工艺质量,需要评标委员会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事项3:本项目对投标人的售后服务有相当严格的要求,同时本项目采购需求包括“厨房设备的相关维护等”工作内容。售后服务认证证书是体现一个企业服务标准是否成规范体系,售后服务评价是体现是否真实落实到具体项目上,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满足采购需求的产品,但同时希望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具有可信和有经验的售后服务能力。售后服务体系认证满足国家标准GB/T27922-2011,同时“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证书”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同时在国家认证网官网可查,且其申请条件中也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投诉事项4: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师生餐饮厨房设备,为保证学校食堂的正常使用,设备材质的选用、制作工艺质量尤为重要,故招标文件设置了原材料的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满足项目采购需求,并未限制投标人参与投标,欢迎符合要求并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的投标人前来投标。投诉事项5:本项评分中检测报告时间参照了项目业绩时间,保持评分细则整体时间要求统一。投诉事项6:我单位并未对检测机构的等级(国家级或省级)作相关约束,仅要求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事项7:①投诉供应商质疑时并未提供相关证明依据,该质疑函缺乏真实依据;②我单位并未对检测机构的等级(国家级或省级)作相关约束,仅要求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事项8: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同时在国家认证网官网可查,且其申请条件中也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抓手,也是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有力抓手,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是投标人企业实力的一种体现,同时“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同时在国家认证网官网可查,且其申请条件中也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投诉事项9:本项目评分要求的业绩为同类项目成功案例,故要求业绩证明材料中提供经区级(含)以上质量计量监测中心、第三方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出具的验收报告,并没有限制要求业绩验收报告只能区级(含)以上质量计量监测中心出具,同时并未对验收机构提出相关等级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中标供应商杭州宏强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辩称:1、本次五常街道第三小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五常街道办事处,属于政府采购招标项目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本项目不属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项目,不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的法律法规,投诉人事实依据不足。2、本项目于2023年2月28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根据招标文件第5页第5、6条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质疑时间(2023年2月28日至2023年3月7日)截止。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质疑时间是(2023年3月8日至2023年3月16日)截止。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签收到投诉人四川加佰利家具有限公司的质疑函,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12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投诉人四川加佰利家具有限公司书面形式的质疑函,质疑函已经超过招标文件规定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的质疑时间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经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3年2月28日发布招标公告,3月21日开标,同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杭州宏强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3月30日签订合同,合同尚未履行完成。

顺丰快件(单号SF1458997728146)运单追踪显示:于2023年3月15日揽收快件,于2023年3月17日签收快件。

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收到质疑函,3月20日就质疑事项做出答复,具体答复内容为:本项目于2023年2月28日15时42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链接详见附件1),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2023年3月7日,你单位于2023年3月14日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下载)招标文件(截图详见附件2),为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2023年3月16日前)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我单位收到质疑函时间为2023年3月17日,具体时间详见附件3,已超出质疑时间。故该质疑函不予以受理。

三、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载明:序号5样品提供:

55

样品提供

þB要求提供,

(1)样品:

①一层、粗加工 序号6:四层格栅货架;

②一层、烹饪区 序号8:炊用燃气大锅灶(双眼燃气大锅灶);

③一层、烹饪区排烟系统 序号3:油烟净化器(核心配件—电场);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详见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3)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

(4)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þ否;

(5)提供样品的时间:投标人必须在2023年3月20日,上午9:00—11:30之间,将样品递交至杭州市临平区临平新丰路199号余杭商会大厦4号楼负三层C区1048号车位附近储藏室,并办理样品送达登记手续,投标人原则上仅限派1名授权代表到场递交样品,递交完毕后立即离场。((联系人:林卓尔,联系电话:1*******1)。拒绝接收逾期送达的样品,请投标人在上述时间内提供样品,超过截止时间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并将清场并封闭样品现场。

(6)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采购机构将通知未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回,逾期未取回的,采购人、采购机构不负保管义务;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将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7)制作、运输、安装和保管样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8)本项目样品采用暗标评审的方式;

(9)投标人不提供样品则视其投标无效,样品提供不全或样品中出现投标单位名称或厂家名称或厂家LOGO或品牌LOGO或外观尺寸或技术参数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则样品分为0分;

9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标的:厨房设备项目,属于工业;

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中的“二、采购清单”中明确了四层格栅货架、炊用燃气大锅灶(双眼燃气大锅灶)、油烟净化器(核心配件—电场)的具体技术要求,并附有参考图片。

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中的“评标办法前附表”载明:

2

样品评分内容:

一层、粗加工 序号6:四层格栅货架:

1)根据样品材料材质以及板厚指标比较打分;(0—2分)

2)根据样品工艺细节处理能力精细合理、接缝平整,拐角边角接口处无明显瑕疵毛刺等比较打分;(0—3分)

一层、烹饪区 序号8:炊用燃气大锅灶(双眼燃气大锅灶):

1)根据样品外观样式比较打分;(0—2分)

2)根据样品工艺细节处理能力精细合理、接缝平整,拐角边角接口处无明显瑕疵毛刺等比较打分;(0—3分)

一层、烹饪区 序号8:炊用燃气大锅灶(双眼燃气大锅灶):

1)根据样品外观式样打分;(0—2分)

2)根据样品工艺细节处理能力精细合理、接缝平整,拐角边角接口处无明显瑕疵毛刺等比较打分;(0—3分)

一层、烹饪区排烟系统 序号3:油烟净化器(核心配件-电场):

1)根据样品外观样式是否先进、可维护等比较打分;(0—2分)

2)根据样品工艺细节处理能力精细合理、接缝平整,拐角边角接口处无明显瑕疵毛刺等比较打分;(0—3分)

投标人不提供样品则视其投标无效,样品提供不全或样品中出现投标单位名称或厂家名称或厂家LOGO或品牌LOGO或外观尺寸或技术参数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则样品分为0分;

15

5

售后服务:

1)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是否可行、科学、完整和可操作等(完全符合得2分,基本符合得1分,部分符合得0.5分,不符合不得分)

2)投标人具有售后服务认证(满足国家标准GB/T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证书,5星级得2分,4星级得1分,3星级及以下得0.5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及在“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结果的截图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4

7

原材料检测报告:投标人提供2019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检测报告时间为准)符合GB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制品)及GB/T 3280-2015(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及GB/T10125-2012(人造气氛腐蚀试验 盐雾试验,72小时)的相关检测标准的不锈钢板材(厚度1.0mm、1.2mm)、不锈钢管材(方管、圆管)的检测报告,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得4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4

8

相关设备检测报告:投标人提供2019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检测报告时间为准)相关设备的型式检测报告,碗柜、单水池、调理台、四层平板货架,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得4分;

4

9

中餐燃气炒菜灶及炊用燃气大锅灶的相关检测报告:

1)投标单位所投中餐燃气炒菜灶,炊用燃气大锅灶具有直流风机电压在24-50V,在最大火状态风机功率五档功率不大于45W;最小火状态风机功率一档功率不大于35W功能,每提供1个得1.5分,最多得3分,没有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NAS认证检测报告复印件;

2)所投中餐燃气炒菜灶,炊用燃气大锅灶应具有保险公司对产品责任保险单的,得2分;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

10

其它所投设备情况:

1)所投油烟净化器应提供以下资质:

1.1所投净化器具有保险公司对产品责任以及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2油烟净化率≥95%,非甲烷总烃去除率≥85%,颗粒物去除率≥95%,除臭效果≤60无量纲的得2分;投标文件中提供CMA检测报告复印件;

1.3产品生产厂家具有净化器IP65防水防尘检测报告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

2)所投灭火系统应提供以下资质:

1.1所投产品具有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出具的消防产品认证证书的得1分,没有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

1.2所投产品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依据GA498-2012,CNCA-C18-03:2014,CCCF-MHSB-02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内容联动性能双瓶组喷射时间≥23.1秒,喷射延迟时间≥1.0秒,水流联动阀自动切换时间≥3.1秒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带有CMA或CNAS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

1.3所投产品具有灭火装置主机箱观察口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检测报告产品照片页对比及有效专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

1.4所投产品具有投保责任险金额≥1000万的得1分,没有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

12

11

企业体系认证证书: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机械类)企业证书的得2分;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

12

类似项目实施业绩一览表: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今(时间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承担过同类项目成功案例,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得3分;

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合同复印件和该项目经区级(含)以上质量计量监测中心、第三方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出具的验收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

四、招标文件“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载明: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五、《人造气氛腐蚀试验 盐雾试验》(标准号:GB/T 10125-201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12月31日发布,于2013年10月1日实施,属推荐性国家标准,于2022年3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第(二十六)条:持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制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规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严禁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不得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深入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加快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推动优质评标专家等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

七、本项目共有5家供应商投标,4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对4家供应商就评分项序号10的评审打分分别为11、8、8、8。

4家供应商对评分项序号10“所投灭火系统应提供以下资质”进行了响应,且品牌均不相同。

八、《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四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应急管理部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二级、三级企业建设工作。第八条 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四)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七)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八)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标准号:GB/T 33000-2016)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3日发布,于2017年4月1日施行。该标准载明: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矿商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行业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评定标准,以及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评审、科研、管理和规划等。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可参照执行。

九、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投诉人四川加佰利家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成立。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于2023年2月28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同时发出,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2023年3月7日。投诉人于2023年3月14日获取招标文件,在公告期限届满之后,其可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投诉人于2023年3月15日以快件方式寄送质疑文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并未过期。故,质疑答复阶段,被投诉人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质疑答复“该质疑函不予以受理”确属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但不影响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也不影响采购结果。据此,投诉事项1,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四层格栅货架、炊用燃气大锅灶(双眼燃气大锅灶)、油烟净化器(核心配件—电场)等样品,投诉人主张“设定大样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防碍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对样品设置的合理性进行了解释说明,且招标文件明确了前述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以及评审方法和标准。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厨房设备,标的对应行业为工业,设置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为评审因素,投诉人主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属于不合理排斥潜在供应商”,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对该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进行了解释说明,且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证书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虽然《人造气氛腐蚀试验 盐雾试验》(标准号:GB/T 10125-2012),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而非强制性国家标准,但被投诉人在答复中未能对投诉人主张“GB/T 10125-2012标准检测报告,早已经是废止及被替代了的检测标准”“为什么要用已经废止及被替代的标准”进行解释说明,并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投诉事项4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五、关于投诉事项5。《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因素“投标人提供2019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检测报告时间为准)相关设备的型式检测报告”,限定了出具检测报告的日期,投诉人主张“时间以检测报告时间为准检测报告存在指定性、倾向性条款,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以其不合理排斥潜在投标人”,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在答复中未能对“提供2019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检测报告时间为准)”的设置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投诉事项5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六、关于投诉事项6。《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因素“投标单位所投中餐燃气炒菜灶,炊用燃气大锅灶具有直流风机电压在24-50V,在最大火状态风机功率五档功率不大于45W;最小火状态风机功率一档功率不大于35W功能,每提供1个得1.5分,最多得3分,没有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NAS认证检测报告复印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作为其响应情况的佐证材料,且未指定或者限定检测机构,并无不当。投诉人以“既无国家标准,也无检测标准,只是要求投标人提供需符合参数及零部件的检测报告”为由主张“是人为设置控标条款”,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6,不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7。《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因素“1.2所投产品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依据GA498-2012,CNCA-C18-03:2014,CCCF-MHSB-02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内容联动性能双瓶组喷射时间≥23.1秒,喷射延迟时间≥1.0秒,水流联动阀自动切换时间≥3.1秒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带有CMA或CNAS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1.3所投产品具有灭火装置主机箱观察口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检测报告产品照片页对比及有效专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投诉人主张“国内只有山东裕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裕蓉牌能完全满足”“上述产品要求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商公章属于不合理设置条款......以上要求明显是变相设置特定符合审查门槛”,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结合本项目4家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情况、评标委员会评审打分情况,本机关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在答复中对投诉人主张“检测报告只要是在国家合法机构办理的都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为什么必须要提供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证明材料”未能进行合理解释,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评审因素“1.4所投产品具有投保责任险金额≥1000万的得1分,没有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投诉人主张“为什么一定要在开标前具有≥1000万的产品保险?供应商在中标后购买≥1000万的产品保险就不行吗?”,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在答复中未能对此进行解释说明,并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投诉事项7,部分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八、关于投诉事项8。《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厨房设备,标的对应行业为工业,设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为评审因素,投诉人主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以其不合理排斥供应商”,但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中对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分别做了解释说明,且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证书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8,不成立。

九、关于投诉事项9。《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因素“类似项目实施业绩一览表: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今(时间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承担过同类项目成功案例,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得3分;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合同复印件和该项目经区级(含)以上质量计量监测中心、第三方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出具的验收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诉人主张“要求必须是合同复印件和该项目经区级(含)以上质量计量监测中心、第三方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出具的验收报告明显是违法设置”,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未能对“该项目经区级(含)以上质量计量监测中心、第三方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出具的验收报告复印件”的设置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投诉事项9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投诉人四川加佰利家具有限公司对五常街道第三小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RTZFCG-2023-003)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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