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目 录
第一部分 闲林街道2022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一、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四、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第二部分 闲林街道2022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第一部分 闲林街道2022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表一
闲林街道2022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 所得、没收 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执照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执照 | 行政 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宗) | 罚没金额(万元) |
0 | 148 | 0 | 0 | 0 | 0 | 0 | 0 | 148 | 330980 |
说明:
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
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表二
闲林街道2022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数量 | 撤销许可数量 |
0 | 0 | 0 | 0 | 0 |
说明:
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表三
闲林街道2022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合计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
0 | 0 | 0 | 0 | 2 | 0 | 0 | 0 | 0 | 0 | 0 | 2 |
说明: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表四
闲林街道2022年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征收 | 行政检查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
次数 | 征收总金额(万元) | 次数 | 次数 | 涉及金额 (万元) | 次数 | 给付总金额(万元) | 次数 | 次数 | 奖励总金额(万元) | 宗数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
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
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3.“行政裁决次数”、“行政确认次数”、“行政奖励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决定的数量。
4.“行政给付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
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第二部分 闲林街道2022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说明
一、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2年度行政处罚总数为148宗,罚没收入3309800000元。
二、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2年度行政许可申请总数为0宗,予以许可0宗。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2年度行政强制总数为2宗。
四、行政征收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2年度行政征收总数为0次,征收总金额0元。
五、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2年度行政检查总数为0次。
六、行政裁决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2年度行政裁决总数为0次,涉及总金额0元。
七、行政给付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2年度行政给付总数为0次,给付总金额0元。
八、行政确认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2年度行政确认总数为0次。
九、行政奖励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2年度行政奖励总数为0次。
十、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2年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总数为0宗。
附件2
表一:闲林街道2022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 所得、没收 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执照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执照 | 行政 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宗) | 罚没金额(万元) |
0 | 148 | 0 | 0 | 0 | 0 | 0 | 0 | 148 | 330980 |
表二:闲林街道2022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数量 | 撤销许可数量 |
0 | 0 | 0 | 0 | 0 |
表三:闲林街道2022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合计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
0 | 0 | 0 | 0 | 2 | 0 | 0 | 0 | 0 | 0 | 0 | 2 |
表四:闲林街道2022年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征收 | 行政检查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
次数 | 征收总金额(万元) | 次数 | 次数 | 涉及金额 (万元) | 次数 | 给付总金额(万元) | 次数 | 次数 | 奖励总金额(万元) | 宗数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表五:闲林街道2022年度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统计 | ||||||
处罚事由 | 违法主体 (个人/企业) | 处罚件数 (件) | 处罚种类 | 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比例) | 法律依据 (规定名+条文) | |
擅自养犬 | 个人 | 2 | 2/0 |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七条“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的规定。 |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未按规定张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个人 | 1 | 1/0 |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登记卡和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 | ||
(杭州)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 个人 | 1 | 0/1 |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 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的规定, | ||
(杭州)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摊营业的行政处罚 | 个人 | 2 | 0/2 |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辟建市场或设摊营业。”的规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的规定。 | ||
(杭州)对装饰、装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运送装修垃圾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堆放、消纳场所的行政处罚 | 个人 | 9 | 9/0 |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装饰、装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清运处置费。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指定的消纳场所处置。”的规定, | ||
(杭州)其他垃圾未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行政处罚 | 个人 | 14 | 0/14 |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 ||
(杭州)其他易腐垃圾未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的行政处罚 | 个人 | 24 | 0/24 |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餐厨废弃物应当交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其他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的规定, | ||
(杭州)有机垃圾未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行政处罚 | 个人 | 1 | 0/1 |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餐厨废弃物应当交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其他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的规定, | ||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行政处罚 | 个人 | 1 | 0/1 |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 |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个人 | 10 | 0/10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 ||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未按标准设置厕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以及其他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行政处罚 | 个人 | 1 | 0/1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厕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以及其他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 | ||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个人 | 1 | 0/1 |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 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的规定, | ||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 | 个人 | 46 | 29/17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无证无照经营查 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 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 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 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个人 | 2 | 1月1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 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个人 | 1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 ||
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 个人 | 3 | 2月1日 |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城市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规定。 | ||
(杭州)对城市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企业 | 2 | 2/0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 ||
(杭州)对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企业 | 1 | 1/0 |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排水工程完工后,属排放雨水的,即可开通使用;属排放污水的,应当取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水许可证,按其规定的要求临时排放污水,并在规定时间内,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检测水质合格后取得排水许可证。已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尚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的规定。 | ||
(杭州)对擅自修筑或封闭道路出入口或在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接坡的行政处罚 | 企业 | 1 | 0/1 |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十)项“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修筑或封闭道路出入口或在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接坡”的规定。 | ||
(杭州)对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或穿设其他管线的行政处罚 | 企业 | 1 | 1/0 |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第(一)项“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排 水管(沟)、检查井上凿洞、接管或者穿设其他管线。”的规定。 | ||
(杭州)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行政处罚 | 企业 | 1 | 1/0 |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 的规定。 | ||
(杭州)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止扬尘措施的行政处罚 | 企业 | 2 | 1月1日 |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施工 现场应当定期清扫、喷淋或者喷洒粉尘覆盖剂。发布大气重污染一级预警 时,裸露场地应当保持湿化。收储土地平整场地、施工现场拆除临时设施、 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喷淋、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建 (构)筑物拆除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在建筑物内部洒水或者设置盛水 袋,并在起爆前后实施喷淋作业。建(构)筑物内建筑垃圾的清运应当采用 相应容器或者管道运输。禁止凌空抛掷物料和建筑垃圾”的规定。 | ||
(杭州)对施工单位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企业 | 2 | 0/2 |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规定 | ||
(杭州)对施工单位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或材料的行政处罚 | 企业 | 1 | 1/0 |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 清运。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 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规定。 | ||
(杭州)对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政处罚 | 企业 | 1 | 1/0 |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 | ||
(杭州)对渣土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的行政处罚 | 企业 | 2 | 2/0 | 《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驶离建设工地前,应在建设工地围护内冲洗干净,保持车辆整洁后方可上路行驶。 | ||
(杭州)对装饰、装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运送装修垃圾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堆放、消纳场所的行政处罚 | 企业 | 2 | 2/0 |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装饰、装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清运处置费。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指定的消纳场所处置。”的规定。 | ||
(杭州)其他易腐垃圾未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的行政处罚 | 企业 | 1 | 0/1 |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餐厨废弃物应当交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其他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的规定, | ||
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整洁、完好,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的行政处罚 | 企业 | 2 | 0/2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遮挡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整洁、完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的规定。 |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企业 | 1 | 1/0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的规定。 |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企业 | 1 | 1/0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 |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 企业 | 1 | 1/0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5-01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 (二)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 (四) 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五) 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企业 | 6 | 6/0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 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 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 | ||
对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行政处罚 | 企业 | 1 | 1/0 |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二条第 一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 工。”的规定。 |
说明:
1.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
2.“处罚种类”按照附表一《闲林街道2022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的类型进行梳理。
3.“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比例)”统计内容为该处罚事由项下,一般程序作出的处罚案件数量与简易程序作出的处罚案件数量之比,填报数据为比例,例如1/2、3/0。
4. “法律依据”需写明具体法规名称、条文及内容。
5.没有案件的报0。
表六:闲林街道2022年度行政许可案件情况统计 | |||||
许可事项(前5) | 申请数量 (件) | 受理数量 (件) | 许可数量 (件) | 法律依据 (规定名+条文) | |
说明:
1.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仅统计申请数量前5的类型。
2.“许可事项”即本单位办理的检疫合格证核发、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等具体事项。
3.“法律依据”需写明具体法规名称、条文及内容。
4.没有案件的报0。
表七:闲林街道2022年度行政给付案件情况统计 | ||||
主要事项(前5) | 数量(件) | 给付金额(万元) | 法律依据(规定名+条文) | |
说明:
1.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施行政给付的数量,仅统计实施件数前5的类型。
2.“主要事项”即本单位实施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领、失业补助金申领、计划生育公益金、学生资助等行政给付。
3.“法律依据”需写明具体法规名称、条文及内容。
4.没有案件的报0。
表八:闲林街道2022年度行政确认案件情况统计 | |||
主要事项(前5) | 数量(件) | 法律依据(规定名+条文) | |
说明:
1.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施行政确认的数量,仅统计前5的类型。
2.“主要事项”即本单位实施的不动产登记、土地确权、婚姻登记、工伤认定等行政确认。
3.“法律依据”需写明具体法规名称、条文及内容。
4.没有案件的报0。
表九:闲林街道2022年度行政征收案件情况统计 | ||||
主要事项(前5) | 数量(件) | 征收金额(万元) | 法律依据(规定名+条文) | |
说明:
1.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施行政征收的数量,仅统计实施件数前5的类型。
2.“主要事项”即本单位实施的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房屋征收等行政征收。
3.“法律依据”需写明具体法规名称、条文及内容。
4.没有案件的报0。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2022年度执法人员情况统计表 | |
一线执法人员总人数 (局机关+执法队在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 | 辅助人员人数 |
23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