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3301081987****0560):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本机关已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杭余综执〔2022〕强催(拆)字第21-0072号),本机关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1月16日、2月9日、2月10日、2月22日至余杭区五常街道爱丁郡公寓24幢1单元***室向你直接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室内无人回应。根据你所留联系方式(158****1657),执法人员分别于上述送达时间与你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4日向你户籍地址邮寄该《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该件于2023年2月16日退回。现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催告书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2年7月12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余综执罚决字[2022]第21-0072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拆除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爱丁郡公寓24幢1单元101室的违法建(构)筑物(面积为12.7平方米的阳光房)。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潘耀明 联系电话:0571-88729350
联系地址:余杭区五常街道西坝路49号2号楼506室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訾化松(11010699248)、俞卫国(11010699240)
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二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