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根华:

你涉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一案(案件编号:杭余闲街立字〔2023〕第000001号),现已到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阶段,由于拒绝提供邮寄地址,也不接受电子送达方式,且拒收执法人员邮寄到你身份证地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现向公告送达壹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余闲街罚告字〔2023〕第000001号)内容如下:

 潘根华:2023年01月04日,本机关对你涉嫌随意倾倒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23年1月3日,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浙江省杭州市 余杭区闲林街道和睦桥村里宋30号实施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被本机关 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电动三轮车厢内以塑料袋装 有废砖块、废弃瓷砖,共计两袋。在电动车后方约15米处,有一片建筑垃圾 (水泥块、水泥粉末),你承认在上诉地点倾倒两袋装修垃圾,但无法出示 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经测量,你倾倒的建筑垃圾长约2米,宽约1米,面积约 2平方米,执法队员当场向你开具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杭余闲林查 (扣)决字【2023】第3126858号),依法暂扣当事电动三轮车,你当日已整改完毕,执法人员拍摄整改照片一份2023年2月15日,闲林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明你准备倾倒装修垃圾处不是合法的装修垃圾消纳场地。经核实,你的上述行为属于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 定,具体有  

1. 2023年1月3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主体资 格;

2.2023年1月3日,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和《现场勘查图》及 现场拍摄的视频各1份,证明本案案发的时间和地点、你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的现场检查情况;    

3.2023年1月3日,本单位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3张及你接受调查视频1份,证 明你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事实和现场情况;

4.2023年2月15日,本单位执法人员询问见证人制作的《调查笔录》2份,证 明你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事实以及现场相关情况; 

5.2023年1月3日,本单位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并制作责令整改现场 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整改后的情况。 

6.2023年2月15日,闲林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明你准备倾倒装修 垃圾处不是合法的装修垃圾消纳场地。等证据为凭。 

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明确。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 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对单位处5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参考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文件》(余综执【2020】3号)第一条第八 项“个人倾倒建筑垃圾的已倾倒的车辆按照上限200元进行处罚”的规定, 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浙 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 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 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 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葛存岗、侯佳 

联系电话:88684110 

联系地址: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富中路2号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闲林街道办事处

                           2023年3月8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