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填报日期:2023年3月14日
被处罚者名称 | 法人代表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时间 |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杭州宁太建材有限公司 | 张志军 | 杭环余罚〔2023〕1号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是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元整。 | 2023.3.2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 沈海军 | 杭环余罚〔2023〕3号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1、责令自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 2023.3.6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 沈海军 | 杭环余罚〔2023〕4号 |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1、责立即停止建设;2、罚款人民币叁佰贰拾肆元整。 | 2023.3.6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 沈海军 | 杭环余罚〔2023〕5号 |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 | 2023.3.6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李伟鹏 | / | 杭环余罚〔2023〕2号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 2023.3.6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杭州恒华食品有限公司 | 占均元 | 杭环余罚〔2023〕6号 |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肆拾柒万元整。 | 2023.3.13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