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功组发〔2021〕1号)以及省市对清理、规范、精减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创建示范项目相关文件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创建示范项目清理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项目规范管理。除省市公布允许开展和批准同意的评比表彰项目和未纳入清理规范范围的“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外,严禁违规开展自设评比表彰项目,已开展的,要立即停止,撤回相关文件。

二、严格开展自查自纠活动。2023年度我区经省市批准(备案)的表彰奖励项目1项、通报表扬项目3项,分别为:余杭区推进“十大工程”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余杭区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先行区”工作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余杭区平安建设工作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余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以上项目均由区委、区政府主办。除上述项目,以及省级文件中明确规定要求我区配套开展的项目外,其他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一律不得开展。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必须有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者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涉及亚运的表彰、通报表扬项目及行政奖励,各单位也不能自行开展。

三、严格落实追责问责制度。区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进一步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创建示范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不按批准事项开展或随意摊派等行为严肃查处,一经发现擅自增设评比表彰、创建示范项目一律予以撤销,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请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2023年7-12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开展情况自查表》(附件)报送区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未开展评比表彰、创建示范活动。区评联成员单位将根据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适时组织督查组开展集中督查工作。




余杭区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2023年12月26日


余评联办发〔2023〕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