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道秾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胡梦珍(申请人)与你单位(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897号),申请人胡梦珍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3年7月13日至2023年10月19日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764.36元;2.缴纳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社保;3.支付申请人克扣的200元工资;4.支付被迫离职经济补偿2750元(5500元/月×0.5=275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4年1月10日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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