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颂红(原自然元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因我局采取直接、邮寄、留滞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余市监撤决字[2023]1009-2号)(见附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9日

余市监撤决字[2023] 1009-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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