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巧燕筑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晋作东、吴利莎、余琰飞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三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775号、777号、794号)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775号、777号、79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逾期则视为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775号案件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杭州巧燕筑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晋作东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工资42870.34元。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777号案件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巧燕筑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利莎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17日工资39233.74元。二、驳回申请人吴利莎的其他仲裁请求。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794号案件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巧燕筑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余琰飞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工资94324.94元。二、被申请人杭州巧燕筑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余琰飞补缴2022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余琰飞应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并提供相关材料协助被申请人杭州巧燕筑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理补缴手续。(具体险种及标准以经办机构核算为准)三、驳回申请人余琰飞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上述裁决,双方当事人可自收到上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上述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