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3日,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我局通过门户网站就《余杭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二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20日。期间,我局收到反馈意见1条,采纳情况公示如下:

序号

征求相关意见

采纳情况

理由

1

第八条第三点“家庭中有多个子女,其中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落实好父母、直系长辈的住房及赡养问题的”和第四点“离婚夫妻一方再婚满两年,住房困难的”政策未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宅基地资格与建房权利。

不采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明确宅基地建房要符合“一户一宅”。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是以户为单位提出,非个人。

2.《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 第五十五条明确“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公寓式住宅的具体标准与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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