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填报日期:2022年8月22日
被处罚者名称 | 法人代表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时间 |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南通市江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丁华 | 杭环余罚[2022]第2000060号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且逾期不改正 |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 | 2022.8.12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浙江蓝庭木业有限公司 | 陈文龙 | 杭环余罚〔2022〕第2000085号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 2022.8.17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刘东亮 | 刘东亮 | 杭环余罚〔2022〕第2000103号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2022.8.18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杭州八友建材有限公司 | 许璜巍 | 杭环余罚〔2022〕第2000088号 |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 2022.8.18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杭州泰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虞蕾 | 杭环余罚〔2022〕第2000102号 | 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2022.8.18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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