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寿培根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1幢3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253916498N
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余政储出(2020)4号地块建设项目3#楼、4#楼、6#楼-10#楼及地下室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及时采取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本局于2021年7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承建的余政储出(2020)4号地块建设项目3#楼、4#楼、6#楼-10#楼及地下室工程项目位于余杭区良渚街道。2021年6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中发现,该项目施工工地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资质情况;2、《授权委托书》、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委托情况与受委托人身份;3、调查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已承认施工工地未及时设置未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情形;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工程合同各方及工程情况;5、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现场踏勘照片1份,证明该项目被监督检查时违反文明施工现场的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及时采取未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之规定。
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于2021年8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之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余建罚告字[2021]第19号),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金额,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00932-000条款:“施工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和《缴纳罚款通知书》,到余杭区五常街道浙财科创中心C座405室缴纳罚款,账号:201000074431680006501。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不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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