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镇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百丈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具体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制定百丈镇范围内关于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
三、制定关于百丈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的重大规划;
四、决定在百丈镇范围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关于政府内部管理、人事、财务等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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