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具体如下:
一、下列事项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编制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
(二)涉及全区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要政策措施;
(三)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文件规定应当列为重大决策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二)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三)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决策事项;
(四)其他不应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日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