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我局党委同意,现将《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予以公布。

附件:《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

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6月1日                     


附件:

余杭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


一、下列事项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1、制订全区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体育事业发展规划与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

2、制订开发利用、保护重要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与措施;

3、制订有关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体育等领域公共服务、行业监管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决定实施政府投资额1000万(含)以上,或者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公共建设项目;

5、决定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领域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配置等事项;

6、制订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领域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7、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1、行政规范性文件(两者重叠交叉的除外)的制定、重大复杂行政执法决定;

2、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3、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任免、行政问责、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4、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决策事项;

5、其他不应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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