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党委同意,现将《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予以公布。

附件:《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



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

2022年5月30日



附件:

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标准(试行)

 一、下列事项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制定有关林业、水利领域内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林业、水利方面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

(三)决定实施的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决策事项;

(四)应当由区委、区政府决策的事项;

(五)其他不应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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