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区司法局党委同意,现将《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予以公布。
附件:《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
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
2022年5月30日
附件
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
一、下列事项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制定有关依法治区、建设法治余杭(法治政府)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有关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等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有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法律顾问、调解、仲裁、司法鉴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制定其他司法行政领域内有关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重要规划
制定有关司法行政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
(三)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决定实施政府投资额1000万(含)以上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或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应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决策事项;
(四)应当由区委、市政府决策的事项;
(五)涉及刑罚执行的决策(社区矫正);
(六)其他不应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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